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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驾驶机动车辆追赶肇事逃逸者.致使逃逸者措施不当翻车死亡,是正当自救行为,还是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相似文献
332.
333.
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规定指使肇事者逃逸的以共犯论处,这只涉及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对于指使没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人逃逸的如何处理,值得研究.原则上讲,故意或过失行为致使他人受伤的,行为人都有救助的义务,阻止行为人救助的,可能构成遗弃罪或者不作为的杀人罪的教唆犯,但在强力阻止的场合,阻止者单独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在被害人自陷困境的场合,若仅限于言语阻止他人救助的,不宜评价为犯罪,但在强力阻止的场合,可以评价为不作为的杀人罪. 相似文献
334.
当前,把各类刑事犯罪当中和机动车辆有关的案件为数不少,如交通肇事逃逸、盗抢机动车辆等等。在进出市区的重要道路及高速公路的重点路段设立一个无人职守的自动监控点把过往车辆进行24小时不间断、无遗漏的记录并将照片存入计算机,为各地公安机关及交警部门创建平安大道、打击交通肇事逃逸及侦破利用机动车辆进行犯罪的刑事案件提供有力的手段。[第一段] 相似文献
335.
336.
李钢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4)
刑法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情节,其用意主要是用重罚来督促肇事者及时救助伤者,而非单纯威慑肇事者不要逃避法律追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界定,不符合刑法立法本意。应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解释为"肇事犯罪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跑的行为,但是行为人已经有效履行救助义务或者因个人无法抗拒的因素不能救助的除外"。 相似文献
337.
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罪名化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应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罪名化的原因有二:一是刑法第133条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设置为交通肇事罪情节加重犯并不合理,有必要规定为单独的罪名;二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实质是没有履行具有绝对义务性质的救助义务,具有刑事可罚性.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罪名化的具体问题,包括处罚范围、性质、罪名、罪状以及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相似文献
338.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段德炳带领四名手下驱车去异地拘捕拥资千万的民营企业老总郭少林,警车在调整公路撞上水泥护墩,郭少林身子摔出车外,脚倒挂在国上, 相似文献
339.
2005年4月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和平区台儿庄路人才劳务市场内,与被害人贺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双方互相拉扯并动手厮打。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拳击被害人面部,致其左眼外眦、左颞部等多处受伤。厮打中,被害人贺某某突然倒下,头后枕部着地仰躺地上。王某某见被害人倒地,未作任何处理,径自骑车离去。后经群众报案,公安人员赶至现场,被害人贺某某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头面部伤情为生前伤,左眼外眦部伤情为拳击所致。后枕部伤情符合倒地所致。被害人系因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情绪激动,头部外力作用等因素是造成其死亡的诱发原因。” 相似文献
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