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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迟来的举报20世纪最后一年的5月30日一大早,连续熬了几个晚上的岚皋县检察院反贪局的检察官们,刚为成功突破一起受贿案松了口气,突然又接到了举报。举报称岚皋县邮政局官元镇邮政支局支局长刘代军有重大经济问题,并且在5月27日晚逃逸。检察官们听说又有了重大案件的线索,浑身的疲惫顿时消失得无影无踪。报宋之友检察长批准后,初查开始了。按县邮政局规定,至少每季度要对县局辖各支局的账务检查一次。可是,刘代军所在的官元镇邮政支局已三个季度未核查了,每次通知核查都被他以种种借口拖了过去。刘代军是县邮政局树的先进个…  相似文献   
382.
雷击致死1例     
1案例资料1.1简要案情某男,24岁,某年9月30日下午1时许,被人发现死于市外环公路的路基下草丛中。据现场附近的群众反映,约中午12时许,该地区突降小雨,曾伴有巨大雷声。现场勘查:尸体位于公路东侧约3m处,头西北足东南呈仰卧位,左脚旁倒放一辆破旧的28型自行车,车体潮湿,车后座上捆扎有纸壳箱等废旧物品,已被雨水淋湿。现场周围较空旷,方圆数公里之内无高大建筑物。1.2尸体检验死者全身衣着均潮湿。其前襟有多处破损,呈撕裂状,破损处周边部位布料呈焦糊状,呈黑色炭化状。尸斑位于尸体背侧面,大片状,暗紫红色,较显著,指压褪色,尸僵尚未形成,角…  相似文献   
383.
现场勘查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查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尤其是现场痕迹物证对于此类案件的定性、确定侦破方向、缩小侦查范围、证明案件事实、认定案件责任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现场勘查中 ,要注意与刑侦部门协作 ,重点对现场制动拖痕、物体痕迹、遗留物等痕迹物证的勘验 ,以使案件定性具有实效性 ,助于针对案件特点进行侦破 ,利于准确判定逃逸方向和车辆种类 ,从而达到迅速侦破的目的。  相似文献   
384.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增长,GDP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位,我国已然成为了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同时机动车数量的高速增长,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产生来了很多交通问题,其中,交通肇事和危险驾驶类案件的数量大大增加。本文拟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范围,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行为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共犯,交通肇事罪中行政责任划分,交通肇事罪中以民事责任代替刑事责任五大争议问题,结合司法审判实践案例,进行深入地探究。通过对我国港澳台地区和世界各国刑法中有关交通肇事罪的内容部分的相关规定的介绍,提出我国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385.
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肯定了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存在空间。不能因为行政法规规定了报告义务而认为排斥了刑法评价中的自首情节,行政法上规定的义务不能够简单"移植"到刑法中。把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现场的行为作为自首情节的评价不仅不与行政规定冲突、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也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还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节约司法成本。  相似文献   
386.
交通肇事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法第 1 33条规定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处 7年以上有期徒刑。该规定相对于类似的过失犯罪来说处刑明显偏重 ,有太多的功利色彩 ,致使罪责刑不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 5条第 2款的规定不符合共同犯罪的理论 ,该规定中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等指使者与肇事者之间缺乏共同的过失。  相似文献   
387.
杨静  王晔  陈伟杰  刘敏 《证据科学》2005,12(1):66-66
在法医学实践中,死亡原因确定有时较为困难.尤其在多种原因并存时,更为困难。但死亡原因又是法医病理检验后必须回答的问题。笔者在最近的法医学实践中遇到1例机械性窒息和CO中毒联合致死案例,死亡原因分析较为困难,现报告如后。  相似文献   
388.
敌敌畏中毒致死的多指标判断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颜零 《法医学杂志》1990,6(3):16-18
众所周知,毒物中毒致死的判断依据,到目前为止,远不及其它学科充足。例如亲子鉴定,其可供鉴别的机率已达99%以上,而中毒则否。中毒的致死鉴定,近年来使用血液原型毒物致死量。由于致死量是个概率,在中毒量与致死量之间无明显的  相似文献   
389.
结合司法实践,为了有效地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对《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予修改,笔者建议修改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当场逃跑或出于其他目的,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三天以内不到案接受司机关处理的行为。  相似文献   
390.
黎宏 《法律科学》2003,(4):124-封三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修改了现行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要件.交通肇事罪中,具有共同犯罪的形式;责任的认定,应从刑法处罚的立场出发;"交通肇事后逃逸"不仅是定罪情节,也是量刑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中,包括对他人死亡有认识的情况;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的行为是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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