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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
我国交通运输业的迅猛发展使传统水上航运的地位日渐突出,同时,水上交通肇事犯罪事故也不断增多,而现行法律对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处罚力度显然不够。因此.有必要对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进行法理上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其在立法和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472.
分析了逃逸案件发生的各种特点和规律,以及事故驾驶员的逃逸心理,并为逃逸案件的预防和侦查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473.
交通肇事逃逸使得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导致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同时给公安交警部门的侦查工作带来了相当难度。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一种不作为.把犯罪嫌疑人主客观方面的因素作为一个整体综合全面充分考虑.才能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出正确认定。 相似文献
474.
唐魁彪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4(2):13-15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 :发案时间多在夜间、凌晨、雨雾天气 ,发案地点多在偏僻路段、城郊公路及行车条件良好的路段 ,肇事者以中青年男性居多 ,案发现场遗留痕迹和物证较少 ,案件侦破难度较大等。其侦破策略有 :建立严密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控体系 ,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完善制度 ,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 ,提高破案率 ,依法严惩肇事者 相似文献
47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事故责任形态不能直接在刑法上适用。考察行政法上事故责任形态认定依据,对于其中交通违法行为要审查其是否构成对结果回避义务的违反,判断是否为实行行为,逃逸等非实行行为被排除在外;对于其中的主观过错因素也应被排除在外。在刑法中,事故责任形态是独立的犯罪成立条件,但其本身又依赖于作为依据的判断材料,因此要在排除非实行行为、主观过错后,以实行行为作为认定依据,并根据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大小,判断结果回避义务违反程度,以此构建犯罪论上的事故责任形态。事故责任形态意在当存在两个或多个过失时限制处罚范围,而该意旨是在违法性层面通过违法阻却事由来实现的。 相似文献
476.
刑法第133条第二段和第三段规定的两处"逃逸",在罪刑理论上意义不同。各处"逃逸"的法律属性及功能应根据交通肇事基本罪的成立与否来决定。当基本罪成立时,第二段的"逃逸"属于加重处罚情节,第三段的"逃逸致人死亡"是基本罪的结果加重犯。其中,在基本罪无死亡结果情形下的"逃逸"又导致死亡结果时,为基本罪的(行为结果的)复合加重犯。当基本罪不成立时,第二段的"逃逸"是以交通肇事行为为基础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具有被独立评价的地位;第三段的"逃逸致人死亡"是以第二段"逃逸"为原因力的结果加重犯。现行的立法规定是以"逃逸"为重叠要素的两个加重结构的简化形式。 相似文献
477.
张平寿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5):59-61
交通肇事犯罪作为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高发的犯罪,我国刑法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虽对其作了较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然而对其的处理仍然存在着诸多争议.交通肇事罪法定刑的设置;逃逸行为应属定罪情节还是加重情节;逃逸行为与责任认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下可否成立自首等问题都值得理论界思考,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478.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车辆痕迹的发现、提取及测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机动车肇事逃逸现场留有大量的痕迹物证。其散布范围广、数量多、种类杂的特点,给发现、提取及测量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前人虽对该范畴内容有所讨论,但多数都是针对痕迹专项内容来进行的。本文通过系统论述肇事逃逸案件现场车辆痕迹分类,进而对车辆痕迹的发现、提取及测量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479.
480.
刘欣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3):58-59
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一是指行为人违规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使该次肇事行为使被害人死亡;二是指在逃逸过程中又致他人死亡。“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局限于出现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为了逃避责任或由于产生畏惧心理,不及时抢救被害人而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没有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这种情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