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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传统的现场访问、摸底排队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查模式,在当前车辆急剧膨胀、交通事故高发、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依然增多的情况下,其工作量大、效率低,成本高,已不能适应当前办案的实际需要。交通事故动态分析法是运用逻辑学、运动学、力学、情报学、交通心理学、痕迹学以及物证检验技术等知识,充分挖掘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信息,动态分析交通事故现场痕迹、车辆行驶轨迹、道路交通环境、电子监控信息、驾驶人逃逸行为和心理,以及受害者损伤特征,从而掌握肇事逃逸车辆类型、局部特征、逃逸方向,排查、确定嫌疑车辆,为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提供精确指导,全面提高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效率,节约办案成本。 相似文献
222.
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是单纯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二是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立足于宪法上的平等原则检视,若将单纯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的理由,解释为保护被害人或其他因交通事故可能发生的民事诉讼请求权,则会产生单独加重处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而不处罚其他犯罪逃逸行为所带来的不平等保护疑问。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这一规定违反宪法上的平等原则,则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的根据也不存在,需要立法予以废除。同时,在教义学上寻求问题的解答方案:如果行为人单纯交通肇事后逃跑,没有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则并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致人重伤或死亡后逃逸,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能加重处罚;如果行为人把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抛弃致人死亡或把被害人撞到一个隐蔽的位置逃逸,则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相似文献
223.
现行刑法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条款近乎虚置化。虚置化的原因在于:司法解释不当抬高了交通肇事罪的入罪门槛,使得肇事致1人重伤后逃逸导致死亡的常态案件无法成立"逃逸致死";理论上不当认为成立"逃逸致死"以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学界误认为肇事者对逃逸致死的结果只能持过失态度;实务部门怠于证明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认为,成立"逃逸致死",不应以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只要肇事者不救助因交通事故不能自救的被害人(包括重伤、轻伤甚至昏迷者)致其死亡的,即成立"逃逸致死";逃逸者对死亡结果完全可能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无论是否形成排他性支配,按照"逃逸致死"处罚,完全能够做到罪刑相适应;如果没有证据表明将被害人留在事故现场能得到他人救助,隐藏、遗弃被害人的也仅成立"逃逸致死",而非故意杀人。 相似文献
224.
1995年1月至1997年12月,我市境内共发生道路死亡事故逃逸案59起,在已侦破的18起中有11起是利用刑事科学技术直接侦破的,现将收集的案例资料分析报告如下。 1 案例资料 1.1 发生率 3年本地区共发生交通死亡案件289起,其中逃逸案件59起,占总数的20.4%。分别为1995年14起;1996年17起;1997年28起。 相似文献
225.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立法刍议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潘永建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4,(2):117-119
在对现有立法框架下内的"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进行检讨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关于逃逸行为的处理方式,提出设立新的罪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的设想,并对本罪的相关问题做出解释. 相似文献
226.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惠芳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4)
新刑法对交通肇事罪增设了“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加重处罚情节 ,但是由于忽视了逃逸行为的复杂性 ,导致了理论认识上的分歧。本文试图以刑法理论为指导 ,并结合案例来分析界定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以及它与逃逸致人死亡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区分界限。 相似文献
227.
对于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如何定性,理论上及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这影响了刑法第133条“因逃逸致人死亡”规定的适用效果。本文认为,首先应当确定逃逸行为的准确内含,将其他的加害行为排除在逃逸行为之外,即对逃逸行为作单纯的理解,这才符合立法的原意,也有利于交通肇事罪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区分。 相似文献
228.
交通肇事后逃逸乃至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 ,如何定罪处罚 ,在理论和实务部门历来有很大分歧。本文从现行的法规和司法解释出发 ,以刑法理论为指导 ,对交通肇事逃逸特别是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认定和处理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以期能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29.
10月15日上午,广州一家民营鞋厂民工堵住厂门口的106国道,讨要被欠4个月的工资。这起过激的维权事件产生很不好的社会影响。尽管农民工的维权行为比较偏激、过火,但事情的直接导火索则是工厂老板恶意逃逸。 相似文献
230.
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管满泉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4):91-95
新刑法对交通肇事罪进行了比较重大的修改,但对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加重情节的规定较为简单,而现实中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非常复杂,从而导致了理论上和实践上的较大分歧。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界定以及相关情节的认定问题作了解释,但是该解释仍然存在可商榷之处。笔者以刑法理论为指导,通过对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对象范围、罪过形式以及司法界定的分析探究,以加深对此问题的理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