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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肇事以后,不履行救助义务,弃被害人于不顾,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致使被害人因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本文指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持两种心态,其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有明确的区别。  相似文献   
242.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将指使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一规定存在不足.因为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而我国刑法对共同过失犯罪规定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司法解释虽然间接承认了共同过失犯罪,但对指使逃逸的行为人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还是有失妥当的,且没有考虑二者构成间接故意杀人共犯的情况.  相似文献   
243.
244.
马作彪 《人民司法》2011,(18):19-22
【裁判要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刑法上所言的故意或者过失,是针对行为人在犯罪行为之时对危害结果的心态,不能把明知醉酒驾车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等同于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相似文献   
245.
余萍 《法制与社会》2011,(17):262-263
为了打击交通肇事罪,97年刑法针对该罪增设了两档法定刑情节,后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相应司法解释。然而由于语言文字本身所具有的模糊性,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争议此起彼伏。本文拟从分析法规缺陷、介绍并评析各家观点出发,立足主客观相一致的立场,归纳出适用该档法定刑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相似文献   
246.
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有限分离论之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谭启平 《现代法学》2007,29(5):143-152
对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的关系,我国现今学界主流持有限分离论。此论是对现行法律的误读及对两主体关系应然与实然的混淆。实体法与程序法在主体制度上的失衡,已成为两法共同有效地实现保障权利、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等民事诉讼目的的巨大障碍。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的"三元"民事主体结构,应成为我国民事立法关于民事主体结构构建的基本结构。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应当是内涵有别但外延一致的关系。  相似文献   
247.
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共犯的相关司法解释仅规定了四种主体,但对实践中出现的其他主体的类似行为如何处理?对该问题的解析需要从司法解释的性质入手,若要明确司法解释的性质,需要从交通肇事罪的主观罪过及其客观表现着手。只有在明晰"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主观罪过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基础上,就各个罪过类型的客观表现进行区分,才能在此基础上将相关解释定性为"注意规定",并以此对疑题进行解析。  相似文献   
248.
随着现代交通的发展,交通事故发生率比较高,而其中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也很多,在交通事故中逃逸时有发生。有用立法加以规定的必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逃逸行为做出了很细的区分。  相似文献   
249.
1案例资料 某年12月8日晚,某村闵某在广通镇至钱家坡k1+900m处被机动车碰撞后当场死亡,肇事机动车逃逸。经现场勘查从死者裤子臀部提取机动车轮胎印痕一份,现场未发现其它有价值的痕迹物证。通过对死者身上轮胎花纹痕迹宽度及纹线类型分析查找肇事车辆,  相似文献   
250.
唐光新 《人大论坛》2011,(10):24-25
对交通肇事逃逸者,他们是无情的,坚决不放过;对事故受害者,他们却又是有情的,一次次耐心调解,无怨无悔,付出了超负荷的时间和精力。黔东南自治州公安局交警支队以高超的素质、高度的敬业精神,倾情为民办案,赢得了民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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