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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中的一个从重处罚的情节,对逃逸和致人死亡的正确理解关系到对被告人的重大量刑问题,立法规定的模糊性及司法解释的不确定性致使理论及司法实践认识不统一。因逃选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不履行救助义务致使伤者因得不到治疗而死亡的情形。“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的范围应仅限于原来的被撞伤者,其主观罪过应仅限于过失。“因逃逸致人死亡”不仅要以主观上进行评价,还要从客观上进行评价,因此,是一种综合指标的评价。“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死亡结果可以理解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逃逸行为必须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262.
清算违法责任缺失是企业逃逸现象蔓延的主要原因,完善清算法律法规,强化企业清算责任,规范企业退出秩序,保护企业利益相关者利益,是目前我国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文认为应在民事责任方面,适用企业法人人格否认,由逃逸企业的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行政责任方面,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逃逸责任人实施财产罚与能力罚;在刑事责任方面,扩大"妨害清算罪"适用范围,加重刑罚力度,追究企业逃逸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63.
驾驶机动车辆追赶肇事逃逸者.致使逃逸者措施不当翻车死亡,是正当自救行为,还是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相似文献
264.
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规定指使肇事者逃逸的以共犯论处,这只涉及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对于指使没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人逃逸的如何处理,值得研究.原则上讲,故意或过失行为致使他人受伤的,行为人都有救助的义务,阻止行为人救助的,可能构成遗弃罪或者不作为的杀人罪的教唆犯,但在强力阻止的场合,阻止者单独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在被害人自陷困境的场合,若仅限于言语阻止他人救助的,不宜评价为犯罪,但在强力阻止的场合,可以评价为不作为的杀人罪. 相似文献
265.
当前,把各类刑事犯罪当中和机动车辆有关的案件为数不少,如交通肇事逃逸、盗抢机动车辆等等。在进出市区的重要道路及高速公路的重点路段设立一个无人职守的自动监控点把过往车辆进行24小时不间断、无遗漏的记录并将照片存入计算机,为各地公安机关及交警部门创建平安大道、打击交通肇事逃逸及侦破利用机动车辆进行犯罪的刑事案件提供有力的手段。[第一段] 相似文献
266.
李钢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4)
刑法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情节,其用意主要是用重罚来督促肇事者及时救助伤者,而非单纯威慑肇事者不要逃避法律追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界定,不符合刑法立法本意。应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解释为"肇事犯罪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跑的行为,但是行为人已经有效履行救助义务或者因个人无法抗拒的因素不能救助的除外"。 相似文献
267.
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罪名化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应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罪名化的原因有二:一是刑法第133条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设置为交通肇事罪情节加重犯并不合理,有必要规定为单独的罪名;二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实质是没有履行具有绝对义务性质的救助义务,具有刑事可罚性.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罪名化的具体问题,包括处罚范围、性质、罪名、罪状以及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相似文献
268.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段德炳带领四名手下驱车去异地拘捕拥资千万的民营企业老总郭少林,警车在调整公路撞上水泥护墩,郭少林身子摔出车外,脚倒挂在国上, 相似文献
269.
林文清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7,2(4):77-81
交通肇事是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违法犯罪现象,而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更是司法实践的难点问题之一。本文拟通过对《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诠释,进一步明晰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并试图从司法实践的层面解决种种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况下的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270.
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在无意识的状态下离开现场,能否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个问题可以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加以考虑.在理论上以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为基础,可以得出原因行为对逃逸行为已失去支配力;在实践方面,审查案件要以证据为基础,还要依赖于相关司法鉴定的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