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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我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改后,形成了通过界定羁押事实,明确羁押理由,以降低未决羁押率的新思路。调查表明,羁押事实的运用实践性强,部分背离了法定羁押事实,其主要集中在有前科、无业、情节恶劣等情形,多为预防性羁押,否定羁押的事实主要为认罪态度好、和解、赔偿等情形。推高未决羁押率的主导因素包括,以外来人员、不退赔等作为强制性羁押事实;实践中羁押事实标准明显低于法定要求;羁押事实认定受制于被害人意见;羁押事实评估随意化;羁押事实以消极、否定性事实表述为主等。然而,实践中将不认罪、不赔偿、不退赃、不和解作为羁押事实,违反了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无业等消极羁押事实与积极妨碍诉讼行为的羁押理由相关性不足;将外来人员、在本地无固定住所作为羁押事实,容易造成地域歧视。未来的改革,应当扬弃实践性羁押事实,构建羁押事实的规范化评估体系。  相似文献   
172.
与刑事诉讼国际准则以及西方发达国家的刑诉制度相比,我国的逮捕制度存在两个根本缺陷:没有司法审查,缺乏科学的操作标准。设立司法审查制度与制定科学的操作标准是完善我国逮捕制度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73.
王仁贵 《瞭望》2013,(28):6-6
公安部7月9日公布了四起环境污染重大案件,已有33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被依法逮捕。这是中国强力推进环保治理的一个信号。  相似文献   
174.
对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改革完善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目前由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组成,存在着功能定位模糊,羁押与到案措施不分以及缺乏对物和隐私的强制措施等体系性缺陷。司法实践中,这五种强制措施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适用困境。修改刑事诉讼法,构建刑事强制措施体系时,应当坚持立足现实、适当超前的原则,全面协调、体系完整、层次分明的原则,将羁押与到案措施分离,构建羁押候审制度,改良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制度,确立羁押为例外、非羁押为一般的原则,使之成为科学完整、可操作性强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75.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有逮捕必要。工作中,检察机关一般重点对这三个条件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176.
马玲 《法制与社会》2011,(28):122-123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9月2日印发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明确规定了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相似文献   
177.
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本质体现了实现刑罚与保障人权的对立统一关系,在实现国家刑罚的同时要最大限度的实现人权保障。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采用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但该制度仍存缺陷及不足,有必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7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依法逮捕。”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逮捕条件表现为三个方面: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必要性条件。  相似文献   
179.
黄宁 《法制与社会》2013,(26):57-58
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一押到底,直至审判结束,形成我国高羁押率的司法现状。《刑事诉讼法》第93条确立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但该制度存在有些不足,因此针对存在的问题,从审查期限、审查救济程序等方面对其提出完善设想。  相似文献   
180.
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是逮捕条件的进一步细化,也是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慎捕等执法理念的重要体现。对于逮捕条件中的社会危险性,应结合案件的证据情况,通过对法条的五项社会危险性规定逐项进行准确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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