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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我国规章立法的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世后,按WTO规则的要求,我国中央政府负有保证有关WTO的法律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责任。按照承诺,中央政府应及时撤销与WTO协议不符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措施,确保中央和地方立法及其他措施均符合WTO协议。笔者认为,在人世的新形势下,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的规章立法问题。、我国在加入WTO后将需要制定大量的实施性立法。实施性立法主要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各部门无权自行对国内法律和国际条约的抵触问题作出解释。同时大量的行政法规、规章也要纳入司法审查。在新的形势下,必须调整和改革立法体制,建议减少或者取消政府和部门规章立法权限,将立法主要集中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三个层次上,除此之外宜作为执行解释的形式出现,要从制度上根本上清除行政审批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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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未来进行金融创新或推出金融衍生产品过程中,法律,特别是部门规章性质的法律文件,在其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但前提是监管机构和被监管金融企业的关系需作进一步的梳理和调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