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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当今我国医疗水平得到长足发展,但医患之间的矛盾并未得到根本解决,且有日趋严重的态势。为解决医患矛盾,打击违法医闹行为,2015年我国《刑法》正式将“医闹”行为“入刑”。然而“医闹入刑”后,并未达到立法之初预期的效果,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细化与完善仍是当前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本文从“医闹入刑”的背景与“医闹入刑”后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入手,讨论了医患纠纷中的医闹行为界定与危害,并对当前医患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一点完善路径,旨在促进我国医疗与健康卫生事业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302.
随着社会生活日益网络化,网络性侵儿童犯罪态势愈发严重,已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问题。引入权威网站公开发布的2019—2022年102例网络性侵儿童犯罪典型案件,全面梳理网络性侵儿童犯罪的类型和特征,深入剖析犯罪脚本和罪因机理,积极探寻网络性侵儿童犯罪的治理之策。应完善相关立法,丰富网络性侵儿童犯罪的惩罚措施,提升网络性侵儿童犯罪的惩罚力度和效率,使犯罪人不敢犯;加强儿童及其监护人的被害预防意识和能力,完善多主体协同机制,使犯罪人不能犯;强化犯罪前的法治教育,优化犯罪后的矫正教育,使犯罪人不想再犯。 相似文献
303.
刘艳红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3):89-102
目前企业合规出罪难题被拆解为事前合规与事后合规、合规从宽与合规出罪、实体出罪与程序出罪等相互对立的维度,无法形成具有说服力的合规出罪解释性理论。刑事一体化视野下的企业合规出罪理论主张重构单位刑事责任原则,将合规出罪引入单位刑事责任认定和刑事诉讼全流程,对事前合规与事后合规的出罪功能具有融贯的解释力。作为一种新型的组织体责任论,企业合规责任论使有效合规计划成为单位刑事归责阻断事由,发挥阻断单位成员违法行为向单位归责的出罪效果,而未满足出罪条件的合规计划也能影响单位刑事责任大小。企业合规出罪还需要发挥合规补救和合规评估等程序性要素在单位刑事责任认定中的作用,并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优化合规出罪的合理性。刑事一体化的企业合规出罪机制之构建既要在刑法中确立体系性的企业合规责任制度,也应在刑事诉讼法中建立全流程合规评估与程序分流机制。 相似文献
304.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了洗钱罪的犯罪主体、客观行为方式、主观“明知”等构成要件和罚金刑内容,与此同时,反洗钱的司法适用规则也随之改变。当前,走私犯罪及其衍生的洗钱行为的认定,存在罪数认定缺乏统一标准、洗钱犯罪起始时间节点及其上游犯罪认定过于复杂等困境。为破解这些困境,司法机关应从刑法规范的体系和整体解释出发来判断走私所得的接收和处置行为与“共罚的事后行为”的关系、下游行为与走私犯罪行为的关系,从而作出罪名认定和罪数评价。在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时,不能要求其对某一具体上游犯罪的罪名具备明知。走私犯罪的犯罪所得应包括犯罪直接或间接产生、获得的一切财产。 相似文献
305.
袭警罪入刑后,公安执法实践中存在袭警罪的不合理适用问题。针对社会危险性不大、情节轻微、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合理适用“说理式”执法。这符合现代文明法治理念的要求与树立公安机关执法形象的现实需求,有利于减少执法活动中的“泛武力”现象,尊重执法相对人。“说理式”执法是基于依法治国总要求和公安工作科学规律所作出的必然选择。推行“说理式”执法,公安机关应从制度保障、机制确立与工作落实3方面着手,要求执法民警转变执法观念,提升自身“懂法理、明事理、讲情理”的能力素养,减少乃至消除执法冲突,避免袭警罪的不合理适用。 相似文献
306.
关于贺某某编辑婴儿事件的刑法定性问题,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非法行医罪等三种观点。非法行医罪的观点得到了司法机关的支持。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对贺某某的涉案行为不宜以这三种犯罪论处。面对基因技术的使用已经引发、可能引发的刑事风险,需要对我国刑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完善,以弥补法律的空白。为了防止滥用基因技术所造成的危害,需要增设妨害基因管理秩序罪;为防止在人体上非法进行基因试验,需要增设非法进行人体试验罪。 相似文献
307.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司法实践中较少适用,但却是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法律防控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罪名。依法防控需要从法律适用和实践两个维度,准确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相关规定。在法律适用层面,需要重点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及其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进行分析;在实践层面,需强调办理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应注意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相似文献
308.
309.
当前,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存在大量有关“受过行政处罚入罪”的规定,并有逐渐扩张之趋势。这些规定内在并无统一的逻辑体系,严重影响了“受过行政处罚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适用。应从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依据三个方面对“受过行政处罚入罪”进行限制和完善“:受过行政处罚入罪”只能适用于危害行为性质较轻的故意犯罪;适用前后行为的性质应相同,2年内应至少受过2次行政处罚,对后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无特别规定之必要;在此基础上,统一刑法和司法解释有关“受过行政处罚入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310.
王春林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6(3):28-30
目前在我国,偷越国(边)境活动愈来愈猖獗,不仅严重破坏了我国的出入境管理秩序,而且危及到了我国社会治安的稳定。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偷渡人员的文化知识水平低下,容易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思想的影响,法律观念比较淡漠。公安司法机关应从消除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诱因入手,加强出入境检查和对边防口岸的管控力度,加强国际协作,加大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