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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192.
《政法学刊》2022,(3):44-50
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有别于生活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将被害人过错定性为酌定量刑情节不仅忽视了其在犯罪构成中的体系性地位,导致犯罪认定出现偏差,更加剧其在量刑中被有意无意忽略的风险,导致罚过其罪。事实上,犯罪行为人与有过错的被害人共同分担不法与责任,关系到罪质有无、罪量大小的认定。被害人过错本质是“被害人不法”,对其进行评价不会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特殊、急性的被害人过错可以作为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但不能一概将该标准套用于其他被害人过错情形的认定,否则会导致将慢性、长期的被害人过错与轻缓、即时的被害人过错等情形错误地排除出犯罪构成体系,致使不法与责任完全由犯罪行为人一人承担,有损个案公正。  相似文献   
193.
故意杀人行为的定罪量刑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工程,而我国刑法却只予以了简单的规定,致使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或本应以故意杀人罪评价的行为却在其他罪中评价,主要原因之一是缺乏类型化的方法论指导。在我国对故意杀人行为进行类型化,有其历史基础和国外经验的借鉴;并且有其现实意义,即有利于我国故意杀人罪量刑基准的确定,有利于从立法上消减死刑条款,有利于处理《刑法》第17条第2款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有利于弥补对行为评价的不足。  相似文献   
19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试点以来,控审冲突、司法供给不足、量刑建议的规范化与精准化要求等层出叠现,亟待检察机关采取应对措施。检察机关将智能量刑机制引入认罪认罚量刑领域,逐步实现从传统公诉机关向智慧公诉机关转变,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技术量刑路径。但司法实践显示,智能算法本身的技术性难题、可靠性难题、不周延性难题极大地阻碍了智能量刑机制的发展。为了更好地解决智能量刑机制在认罪认罚量刑领域的司法适用难题,可以采用理论预测与实证预测双轨并行互相检验的运行模式,保证量刑建议预测的精准性、规范性,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算法的理论设计,完善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相似文献   
195.
1997年《刑法》以数额为中心的定罪量刑标准缺乏社会适应性;各法定刑量刑幅度交叉现象严重;贪贿犯罪刑罚减免规定存在宽严皆失的弊端;生刑与死刑差距过大,资格剥夺措施一直缺位。《刑法修正案(九)》虽针对诸多问题作出了调整,但贪污与受贿的关系、终身监禁的落地实施等问题仍有待研究。为此,应降低贪贿入罪标准,扩大地方自由权,以无期徒刑重构终身监禁制度,厘清贪污受贿关系并严密刑罚裁量情节,废除贪贿犯罪刑罚减免制度。  相似文献   
196.
《刑事诉讼法》已经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特别程序,在此背景下,如何在审判权框架内进一步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成为未成年人审判领域1应当思考的问题。而未成年被告人羁押期间表现能够体现出该未成年人的行为特征,在一定程度上能预测出未成年人重返社会后的基本表现,如果能在其羁押期间对其进行适当有效的引导,对预防重新犯罪、促进其健康成长均有积极意义。因此,将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情节具有切实的现实必要性和法律基础,契合了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要开展此项工作需先构建完整的羁押期间表现评定制度,结合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设定有别于成年人的评定内容、分数设置以及严格的流转途径和救济制度,同时羁押期间表现形成的评估材料应当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最终由法官在一定范围内判定羁押期间表现影响量刑的幅度,同时还要注意共同犯罪等特殊情况,以达到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  相似文献   
197.
我国是法制国家,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生活,均有法律作为保障。反腐倡廉是我国相关部门较为注重的任务,尤其是近几年在我党的十八大以及十九大中,把反腐倡廉公正放在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因此,为了更好推动我国法制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本文选择以刑法修正案9为视角,分析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问题,为了确保研究的深入性和全面性,设计如下研究框架。首先,分析贪污受贿罪定罪量的特点。其次,结合实际阐述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存在问题。最后,以刑法修正案9为视角针对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存在问题,给与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98.
李佳 《法制博览》2013,(3):73-74
随着网店的兴起,海外代购规模连年翻番,受到人民的青睐。不过,最近一起相关的案件即空姐代购案却给了代购当头一棒。根据实际案例,探析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的走私罪,分析研究若干问题,旨在理清思路,为解决今后走私罪的相关实践问题提供一定意见。  相似文献   
199.
在刑事司法领域,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在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适用方面,如何针对其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点进行定罪量刑,以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是司法实务界探索的热点和难点。有效地完善和规范未成年犯罪的量刑程序和相关制度,需要司法工作人员在量刑的实体控制与诉权制约之间做出适当的选择。  相似文献   
200.
在国外,终身监禁大多被定性为独立的刑种而存在,但在我国,终身监禁还是襁褓中的新生儿,其适用的条件与逻辑都还不太成熟。因此,我国终身监禁的性质并未形成通说,刑法理论界对我国终身监禁性质界定的学说也呈百花齐放之势。现有的学说大多数将终身监禁的性质局限在了其对死缓与无期徒刑的依附之上,提出了无期徒刑的执行方式说、死刑的执行方式说等学说,除此之外也有刑种说、死刑的替代措施说等独具特色的学说。但是无论哪种观点,都不能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适用终身监禁的时间条件、罪行条件以及宣告刑条件相适应,甚至很多学说是以对我国刑罚阶梯的破坏为前提的。我国的终身监禁是一种新的量刑制度,与从重处罚、从轻处罚等量刑制度相同,是根据罪犯的犯罪情节,直接在刑法各个罪名中加以规定的。量刑制度说在逻辑上理顺了适用终身监禁的三个条件,在立法实践中也不会造成对现有刑罚阶梯的破坏,并为之后终身监禁在我国刑法中的普遍适用创造了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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