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2702篇 |
免费 | 39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7篇 |
世界政治 | 68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5篇 |
法律 | 1715篇 |
中国共产党 | 58篇 |
中国政治 | 290篇 |
政治理论 | 51篇 |
综合类 | 547篇 |
出版年
2024年 | 11篇 |
2023年 | 37篇 |
2022年 | 56篇 |
2021年 | 62篇 |
2020年 | 69篇 |
2019年 | 41篇 |
2018年 | 9篇 |
2017年 | 32篇 |
2016年 | 48篇 |
2015年 | 85篇 |
2014年 | 188篇 |
2013年 | 228篇 |
2012年 | 260篇 |
2011年 | 268篇 |
2010年 | 299篇 |
2009年 | 245篇 |
2008年 | 177篇 |
2007年 | 108篇 |
2006年 | 90篇 |
2005年 | 64篇 |
2004年 | 67篇 |
2003年 | 62篇 |
2002年 | 75篇 |
2001年 | 48篇 |
2000年 | 81篇 |
1999年 | 17篇 |
1998年 | 3篇 |
1997年 | 5篇 |
1993年 | 1篇 |
1989年 | 1篇 |
1988年 | 2篇 |
1985年 | 1篇 |
1982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274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941.
近些年来,由于对职务犯罪量刑情节的认定和运用不够规范、严肃,职务犯罪“轻刑化”的问题是愈演愈烈,成为一个严重的法治问题。2003年至2005年,全国共有33519名职务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缓刑,职务犯罪案件的年均缓刑率高达51.5%,明显高于公安机关侦查案件19.74%的年均缓刑率; 相似文献
942.
李瑞杰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9,28(2):98-103
作为"加重构成"(全称"加重的犯罪构成")的不法事实的规范性评价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应当归结于犯罪故意的认识要素。同时,加重构成也存在犯罪未遂、犯罪参与、犯罪竞合等犯罪形态。"量刑规则"(又称"严厉的刑罚事由")则不需要行为人认识,也不存在犯罪形态。区分这一对概念,对于贯彻责任主义、合理裁量刑罚而言,具有显著的功用。但是,唯有厘清误解,才能准确理解。这两个原本属于德国刑法上的范畴,学界在引入的过程中存在一些误读。严格来说,我国刑法不存在德国刑法意义上的量刑规则,但并不排斥我们采用这一概念术语来解说我国刑法规范。对于单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未遂)的情形,不能视为加重构成(未遂)。 相似文献
943.
944.
一、对检察求刑权与法院量刑权关系的疑问
目前以检察学领域为主导的量刑建议权研究如此热烈而深入,以致让传统上属于司法裁量领地的法官量刑权力仿佛陷入兵临城下的困境.[1]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检察机关的求刑权(即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固有内核.作为一种权力(而非权利)它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作为一种诉权,它启动司法机关的量刑权... 相似文献
945.
从制度到实践,口供在古代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被强调到无以复加的程度:赃证仅仅是获取和推核口供的辅助手段,孤供可以定罪,而无供情况下则通常只能办成悬案或疑案。相应的,作为取供中的合法暴行,最不可妄加的拷掠成了断狱中最不能离开的审讯手段。而有限的可知论、伦理秩序和狱无淹滞的价值诉求、反逻辑的自由心证及非对抗的刑事司法等则为口供主义提供了坚实的文化支撑。 相似文献
946.
岳龙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3(6):24-28
作为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量刑偏差的矫正应当立足于个案主义的视角,在具体个案中,追寻导致刑罚畸轻畸重,罪责刑不相适应的原因。应当将量刑规范化作为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立足当前刑罚理论研究和司法审判的实际,在正确把握其与法官自由裁量权、刑罚个别化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关系的前提下,从量刑程序和实体规范两个范畴,以审慎的态度加以推进。 相似文献
947.
核心提示:侦查困局通常出现在两大环节中:一是调查取证环节,在此阶段遭遇阻力,调查工作无法顺利开展,案件开局不利,极有可能“胎死腹中”。二是预审环节,一旦陷入僵局处理不当,轻则造成案件事实无法彻底查清,存有疑点;重则会导致无法成案定罪。破解困局之法并不只囿于文中所例举之法,更没有固定模式。侦查人员只要能针对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采取有效破解之法就是“良法”,必有可以借鉴和参考之处。 相似文献
948.
16岁少年小伟(化名)欲对12岁女孩小玲(化名)实施性侵(害),因女孩家人及时发现,最终未酿成大错。此案在奎屯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时,该法院聘请的6名社会调查员在上岗后首次参与到了案件的调查中,并向法庭提出了“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受到法庭采纳。 相似文献
949.
量刑事实是公正量刑的事实基础。量刑事实包括法定的和酌定的量刑事实,并随着刑罚观念和刑事政策的变化而有增减,因而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情去"发现"和归纳,并剔除那些似是而非的事实材料。明确了量刑事实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后,尚需对量刑事实之于量刑结论的影响力,通过内部和外部比较的方法进行合理的评价,才能真正发挥量刑事实对宣告刑的决定作用。而法官在量刑过程中对量刑事实的运用,则主要在于解决同向量刑事实可否超越法定刑限度、逆向量刑事实之间的冲突如何化解等问题,本文主张,同向量刑事实所决定的刑罚可以低于法定刑下限,但不得高于法定刑上限;逆向量刑事实间的冲突可以根据质的不同进行适当抵消。 相似文献
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