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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程序正义需以善良制度与时间为实现条件。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对Jones的死刑执行过程反衬出加州死刑执行制度的运作失灵。加州死刑执行与管理系统是否违宪可从重要义务命题、量刑恣意禁止命题、刑罚目的正当化要求命题等三方面展开论证。我国应通过实证统计系统来正当化法官在个案中的量刑决定,不仅应包括系统设置的规范性理据,还应包含量刑因子本身所可能蕴含的意识形态。执行死刑本身不是单纯的让被告伏法而已,而是一连串的决策进行与筛选机制的运作,背后涉及诸多伦理学争议。 相似文献
62.
河北省张家口市某县供水公司经理李明受贿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第二次一审,李明坚称自己无罪,再次上诉.作为李明的辩护人,我参与了李明受贿案的二审开庭.由于《刑法修正案(九)》对于受贿罪量刑的修改,李明现已取保候审.如今,他在等待张家口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对于改变李明人生轨迹的12万元性质的认定,关乎着李明未来的人生走向. 相似文献
63.
我国1997年刑法以叙明罪状的方式规定了绑架罪,《刑法修正案(七)》又对绑架罪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增加了绑架罪"情节较轻的"规定。但是该罪的许多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存在争议,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困难。本文通过对一起案件的分析,对绑架罪的主观目的和"情节较轻"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64.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5):64-71
情节在案件事实与证据之间起到很好的中介作用,狭义的量刑情节证据是反映犯罪人主观恶性程度和犯罪行为前后情况的事实材料。廓清行为事实与行为人因素基本界线,对侦查取证工作及后续的诉讼活动均有实践指导意义。侦查取证应当遵循以事实为根据、客观全面、主动取证、自由证明的基本规则。量刑情节的侦查取证工作思路:在取证渠道上主要围绕犯罪嫌疑人展开;在取证内容上相对精细化;在取证方法上注意引导案件当事人与法律合作;在侦查终结阶段重视量刑情节证据的移送工作;在起诉审判阶段积极配合公诉机关补充量刑情节证据,必要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建立与司法部门的常规沟通机制。 相似文献
65.
《政法学刊》2022,(3):44-50
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有别于生活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将被害人过错定性为酌定量刑情节不仅忽视了其在犯罪构成中的体系性地位,导致犯罪认定出现偏差,更加剧其在量刑中被有意无意忽略的风险,导致罚过其罪。事实上,犯罪行为人与有过错的被害人共同分担不法与责任,关系到罪质有无、罪量大小的认定。被害人过错本质是“被害人不法”,对其进行评价不会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特殊、急性的被害人过错可以作为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但不能一概将该标准套用于其他被害人过错情形的认定,否则会导致将慢性、长期的被害人过错与轻缓、即时的被害人过错等情形错误地排除出犯罪构成体系,致使不法与责任完全由犯罪行为人一人承担,有损个案公正。 相似文献
66.
【裁判要旨】前科在作为定罪条件后不能再作为本次犯罪的量刑情节,否则有违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同时,因行为人的后一行为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此类案件的被告人不属累犯。口案号一审:(2014)龙刑初字第21号二审:(2014)赣中刑二终字第83号【案情】公诉机关: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常峰。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 相似文献
67.
杨立新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27(1)
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一项重要诉讼原则,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吸纳先行试点经验基础上成功立法的典范,准确理解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必须进一步厘清试点过程中反映出来的实体认定与程序适用方面的问题。严格依法认定认罪、认罚与从宽,改进值班律师制度、规定程序转化机制以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正确把握量刑建议的性质、完善量刑协商程序,优化审查起诉模式,确保证明标准不降低等,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准确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8.
一、基本案情刚大学毕业的李某到某市开发区的一家劳务中介公司找工作。该公司总经理王某向李某保证,肯定能安排其近期进入某知名外企工作,但李某需要先交5万元中介费。李某因急于就业,就与该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并交了5万元中介费。此后,李某多次找到王某询问工作事宜,王某均以"再等等,马上就办好了"等类似的借口推脱。后来,李某得知该企业近期并无招聘计划,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遂找到王某要求返还中介 相似文献
69.
李文倩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16(6):36-40
辩诉交易在不同法系国家被重视并合法化,但辩诉交易的引进潜藏着巨大的风险,如以钱买刑,击溃我国司法宽容的底线,严重损害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护等。在当下我国,对于辩诉交易需要少一些实用主义、多一些理性分析,坚持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恪守刑事司法的底线,避免制度过于宽松造成司法不公。 相似文献
70.
《刑事诉讼法》已经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特别程序,在此背景下,如何在审判权框架内进一步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成为未成年人审判领域1应当思考的问题。而未成年被告人羁押期间表现能够体现出该未成年人的行为特征,在一定程度上能预测出未成年人重返社会后的基本表现,如果能在其羁押期间对其进行适当有效的引导,对预防重新犯罪、促进其健康成长均有积极意义。因此,将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情节具有切实的现实必要性和法律基础,契合了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要开展此项工作需先构建完整的羁押期间表现评定制度,结合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设定有别于成年人的评定内容、分数设置以及严格的流转途径和救济制度,同时羁押期间表现形成的评估材料应当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最终由法官在一定范围内判定羁押期间表现影响量刑的幅度,同时还要注意共同犯罪等特殊情况,以达到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