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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
卢有学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5):51-58
"三鹿奶粉"系列案涉及的、含有三聚氰胺的所谓"蛋白粉"是有害物质而不是有毒物质,添加者故意将其添加到原牛奶中并卖给"三鹿集团"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生产、销售有害食品。制造并销售"蛋白粉"的行为不应当如法院判决的那样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应当与添加者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的"连锁共犯"。"三鹿集团"的行为,应当以2008年8月1日检测报告出具明确结论为界分为两个阶段:在前一阶段,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后一阶段,"三鹿集团"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生产、销售有害食品,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存在法条竞合;根据《刑法》第149条关于择一重罪处罚的规定,应按第140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三鹿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两个阶段的罪行应当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972.
排他性销售协议是纵向协议的一种,优缺点并存,欧共体竞争法和美国反垄断法律对此都有相关规定,而我国的反垄断法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因此本文通过借鉴欧美国家的立法给我国的反垄断法实施细则提出建议:通过对供应商的市场份额的量化规定确定一个一般不违法的范围,考虑市场的成熟程度、交易环节、竞争者的市场地位等。 相似文献
973.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法经济分析及防治对策——以伪劣奶粉案为例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产生的内在动因是经济主体的自利性和市场经济的逐利性,外在诱因是市场秩序的失范和犯罪的可获利.防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并非是消灭该类犯罪,而是努力使该类犯罪降低到最低限度.措施主要有:提高刑罚效率,直接增加犯罪的刑罚成本;深化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为合法正当的经济活动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打击腐败,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加紧研究并实现对经济犯罪的社会控制,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实行综合治理. 相似文献
97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7):22-23
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相似文献
97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1):44-48
【裁判摘要】
行为人明知会发生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向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假冒的药用辅料用于生产药品,致使药品投入市场后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976.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商品质量的管理秩序以及不特定的人的人身安全;犯罪对象是伪劣商品。行为方式只能是作为;犯罪形态有四种;销售金额既指实际销售出去的产品金额,亦包括尚未销售而可能销售出去的产品金额。罪过心理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在某些情况下有既、未遂之分。应当注意本类罪的罪数问题。 相似文献
977.
直销在中国的适用前景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乔宏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5,13(2):25-26
"渠道的扁平化"被认为是渠道策略的发展趋势,因此"直销"的有关问题备受企业界和理论界的关注,尤其在直销法推出前夕.中国企业正确认识直销非常必要,但应用直销则应分析国情、企业自身情况及产品等因素,有鉴别地创新地加以运用. 相似文献
978.
销售伪劣商品罪是一种逐利性犯罪,犯罪金额就成为显示其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如何认定该罪的犯罪金额就成为该罪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在伪劣产品价格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鉴定。 相似文献
979.
在很多中小企业里面,都会存在这样的问题:销售部门和综合部门之间似乎总是有说不完的矛盾。销售部门依仗自己为公司创造直接经济利益的重要地位,总是对综合部门横挑鼻子竖挑眼:而综合部门则是辛辛苦苦为销售服务的同时,拿着一成不变的工资待遇,还要受到销售部门的指责,于是自然利用自己手里仅有的一点权利实施“反击”。这样的后果必然造成公司内部经营组织的不顺畅,导致企业策略执行打折扣,反而最后影响了企业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