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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韶华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12,(2):49-50
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诉人:任某,男
被诉人:某食品公司
案情简介:任某于1995年1月1日到北京某食品公司工作,历任行政部总务主任、采购主任、人力资源部及行政部助理等职。双方于1996年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每年续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此期间任某每月工资调整为4806元。2007年12月,该公司与任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于2007年12月29日向任某开具《离职证明》,任某办理离职手续,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和离职结算单中签字并领取工资及相应经济补偿金。但任某在领到养老保险转移单时发现2007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2464元,与其当时的月工资4806元相差甚远,为此任某提出异议。公司解释说,2007年公司曾经扣发过任某的工资,所以公司会计是按照当时扣工资以后的数额作为基数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任某不予认可,几经交涉,公司答应任某在《离职证明》中作如下说明:“任某2007年养老保险以月基数为2464元缴纳,因当时核基数时出现失误,导致其基数错误,其月基数应为4806元。公司在与任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曾向其多发两个月工资,实际已折抵少缴的养老保险,特此证明。”任某以该离职证明为证据将食品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07年全年养老保险差额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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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成某于2008年12月到某食品公司工作,不久被该公司派至某超市担任促销员,工作期间能力十分出众,深得食品公司领导的器重。2010年1月,食品公司告知成某因超市要求将他更换,所以要停止其在该超市的工作。成某认为这实际是食品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便到北京市宣武区劳动仲裁提出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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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出生在安徽安庆一个贫瘠的农村,家境贫寒。他叫朱建华,一个年仅28岁,却身家过千万的青年英才。短短几年内,他一手创建的怀宁县一品香食品有限公司的加盟连锁店达到了200多家;“独秀汤包”成为全国知名品牌,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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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食品公司”)与其中方股东之一、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就双方于1999年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问题,正在贸仲进行仲裁。许可人集团公司认为,双方同时签订商标使崩许可合同(下称“繁式合同”)及其附件之一简式使用许可合同(下称“简式合同”),旨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繁式合同”中约定的许可期限超出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两份合同均应被认定无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