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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张文勋 《思想战线》2001,27(3):58-60
中国古代文论的现代性转换,并不是要西化,绝不能离开民族特色这个根,而是要在古代文论与现代文论的融通中实现转换,比如言志抒情理论的延伸与转换、意境理论的发展与运用、文艺社会功能的拓展及其特殊性、神思妙悟式艺术思维的肯定等.  相似文献   
142.
在天学的视野下,中国古人头顶的天空不仅成了“作为文化资源的天空”,而且更是成了“作为法律资源的天空”。古人通过对天象的细致观测,不仅从这个天空中获取了立法、司法等诸多具体的法律资源,更为重要的是,作为法律资源的天空在更深入的层次上表达了对于君主权力之制约和法律秩序之构建的重大法律意义。  相似文献   
143.
从立法者角度可以管窥到古代正义创制和近代正义创制的两幅不同图景:古代正义创制是哲学家出于神圣的责任为城邦立法;近代正义创制则是人人为了卑微的权利而为自己立法。  相似文献   
144.
中国古代和谐理念以“等差有别”、“清心寡欲”、“天人合一”为基本精神,本质上追求的是一种以君主为中心的不同等级之间的和谐。作为当时基本法律形式的中国古代刑法,必然深受这种和谐理念的影响和支配。可以说,中国古代刑法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这种和谐理念的制度化形式,无论是刑事立法,还是刑事司法,都渗透着这种和谐意蕴。  相似文献   
145.
中国古代的文化传统与图书编纂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黄爱平 《理论学刊》2006,(10):91-94
中国古代的图书编纂活动规模浩大且沿袭不衰,形成了中国数千年历史发展进程中独特的人文景观。图书编纂作为一项学术活动和文化举措,统治者的政治目的并不能完全取代或掩盖它本身所具有的文化价值和长远意义,这就是保存典籍、传承文化。因为文献典籍的编纂活动,既是文化传统的体现,其本身又传承、积累了文化。中国之所以被誉为文明古国,中国数千年的文明传承之所以从未中断,可以说在相当程度上得益于这一独特的文化传统。  相似文献   
146.
董敏  刘夏辉 《青年论坛》2009,(3):153-156
目录学著作对于学术研究的重要性和作用:一是目录学是读书治学的入门之学,由此可知关于某一个问题的研究已经进展到何种程度,又可提供查找文献的必要线索与方法;二是目录学是了解学术源流的工具,目录即学术史,学术源流得力于目录学。“辨章学术,考镜源流”是目录学的突出功用,一部好的目录学著作,能够起到学术史、文化史的作用;三是目录学是整理古籍的基础,是古籍整理的基本数据库,记录古籍版本情况及各种版本的优劣。  相似文献   
147.
学校教育的基本价值——古典学校教育批判的批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学校教育的基本价值”几乎是个无人问津的话题,今天,一边是教育大爆炸,一边是教育学的停滞,探讨学校教育的基本价值问题,有重大意义。以古罗马思想家和中国思想家为代表的古典批判家,曾掀起一场学校批评运动。古典批判家证明,从一开始,学校教育就是一个少数掌握多数,精英拨弄大众的过程;制度化教育的初始酝酿,就是制度化教育的本体矛盾和价值冲突的孕育之始。“矛盾”发展为现代学校教育制度析超国家、超化的基本矛盾,“冲突”演进为制度化教育的价值分裂并成为人类的共同命运。善恶二元化和善恶程度的多样性,是学校教育的基本价值。  相似文献   
148.
古典中国法律解释的哲学智慧   总被引:4,自引:2,他引:2  
谢晖 《法律科学》2004,22(6):17-26
"仁道精神"构成了中国古代哲学的基础。"仁道精神"的核心在于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在此影响下,古典中国人的法律生活充满了温情的协调色彩,追求情、理、法的和谐统一。古典中国法律的使命主要是为了辅助地求取一种符合"仁道精神"的社会生活,而不是构筑西方社会追求的那种符合个性自由精神和"科学意识"的社会生活。在古代中国,法律也不是至高无上的"真理",人们并不通过法律达到某种"真知",法律主要执行着实现"仁道精神"的功能,法律经常被变通,甚至被替代。当情与法或善与真发生冲突时,法便要让位于情,真要让位于善。中国古代法律解释中的趋善抑真恰恰就是对实践之善的趋向和对法定之善(真)的抑制。正是这样一种法律解释的价值追求,才使得法律即使自身不能很好地实现德礼教化的功能,也能通过一定的法律解释而通达教化的境地。  相似文献   
149.
中西民法精神文化本源刍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刘云生 《现代法学》2002,24(6):42-51
本文从天道观、政治学、伦理学、社会学四方面透视中国传统民法精神形成及其演化 ,并结合西方民法演进史比较二者之根本差异 ,从而说明中西方民法文化所体现的不同价值趋向 ,认为在评价一种文化之优劣时应结合该种文化所产生并藉以生存的文化土壤进行考察。  相似文献   
150.
对中国古代法和现代民法物权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中国古代法存在着类似于现代民法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而土地所有权制度则与现行民法有着较大的区别;明清法律关于拾得人可以获得报酬的规定,可以为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提供历史的依据;古代法并非没有善意取得,只不过其适用范围很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是古代永佃制和"一田两主"习惯的结合;古代的"典"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有其价值,<物权法>应当规定典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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