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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联合国大会2008年12月通过的《鹿特丹规则》引入了全新的主体制度,即履约方制度。在面对困扰中国海事司法实践已久的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问题时,有学者认为履约方制度恰能解决该问题;在当前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的背景下,海商法学界也出现了呼吁将履约方制度引入《海商法》的观点。但是,履约方制度并不能解决港口经营人的全部问题,解决《海商法》现有问题也并非只能依赖履约方制度的引入。  相似文献   
52.
保税港区在税收征管上采取特殊管理方式,因此面临严峻的以偷逃税款为目的的走私犯罪。其中,就是否成立犯罪而言,对进料加工、复进口、脱离监管但没有逃税、直接购买擅自倒卖的保税或减税物品等行为的性质认定,以及对普通货物走私罪犯罪心态的认定,应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合理界定。  相似文献   
53.
所谓班组文化,是指在统一的企业文化理念指导下所形成的基层文化,它是企业文化在班组落地的具体体现。天津港工会自2002年开始积极推进班组文化建设,走出了一条具有本港特色的班组文化建设之路。主要经验与感悟便是:实现全员参与是提升班组文化建设水平的前提条件;坚持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是提升班组文化建设水平的关键环节;提高班组长的"文化影响力"是提升班组文化建设水平的重要支撑;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是提升班组文化建设水平的不竭动力。  相似文献   
54.
日本江户时代(1603—1867)施行锁国政策,但仍然通过长崎港与中国保持贸易往来。本文基于两国诸多史料之研究记载,以江户时代前、中、后三大时期,两国之贸易往来为主线,重点对清国商人在长崎居住、交友以及清代帆船舶来商品及来航规律等情况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55.
9.11事件发生后,美国海运安全法进行了全面的革新。针对这次革新,文章分析集装箱安全指导计划、关贸合作反恐计划及新的海上运输安全法的主要内容,论述这些安全措施在施行中的利弊,即这些安全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美国海运业的安全状况,但也对其他国家的港口和对航运业的流转速度造成一些不利影响,进而提出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反思才能建立科学完善的海运安全制度。  相似文献   
56.
郑忠 《金陵法律评论》2001,1(1):147-153
近代长江下游非条约口岸城市(主要指南通、无锡、常州)的发展是由几种力量所推动:西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影响;长江下游区域市场化;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城市商业化;近代工业的兴起等。前三种力量是外部推动力,后两种是内部推动力,有关城市的近代化是内、外部因素“合力”推动的结果。其中工业化、商业化动力决定了近代长江下游非条约口岸城市的性质-近代工商业城市,而企业家的主观能动作用的发挥则是这类城市近代化动力中最关键的因素,成为控工中国非条约口岸城市发展的主要特点。  相似文献   
57.
针对2009年3月5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无单放货规定》)第3条关于对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责任属性的定性以及第11条和第13条关于无正本提单放货人和无正本提单提货人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采用剖析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所处的法律地位和动态物权进入流通领域的法律特征的方法,在分析和论证后指出:首先,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在不改变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和不免除承运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在卸货港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问题上是处于卖方托运人交货代理的法律地位,承运人虽未凭正本提单错误放货,并应对无单放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承运人无单放货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侵占或损害他人财产权的侵权特征,故承运人无单放货只构成违约,而不能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物权的侵害。《无单放货规定》第3条将其规定为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缺乏事实依据。其次,当具有财产权的货物进入流通领域以后,在货物交易合同没有解除的情况下,该财产即货物作为交易的标的物,在合同相对人之间只表现为债权的相对财产。虽提货人未付款,在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时仍占有货物,但该行为依法只构成不当得利,而不能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物权的侵害。《无单放货规定》第11条规定由承担违约责任的承运人与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提货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最后,在提货人与提单持有人达成付款协议以后,该行为依法应是提单持有人对交货代理人即承运人超越代理权无单放货行为的追认,由此依法应免除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违约民事责任。《无单放货规定》第13条规定仍不免除承运人民事责任,与民事代理法律制度不符,且损害了承运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58.
海南自贸港的仲裁机制应置于国际竞争中去考量。在海南自贸港中构建临时仲裁制度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和该制度自身发展的规律。尽管目前临时仲裁制度已在自贸区内有限开放,但临时仲裁制度在海南自贸港落地的障碍主要来自于我国仲裁机构的定位不合理,“三特定”的界限模糊,临时仲裁裁决的执行和认可缺乏规制,现有临时仲裁规则普适性的缺失。我国香港地区的临时仲裁的发展数据表明,成熟和强大的法律体系、临时仲裁的高度保密性、仲裁机构的有限介入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该项制度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值得参考。海南自贸港在立法路径上可根据《立法法》对《仲裁法》第16条和第18条作出变通处理或者根据《立法法》对临时仲裁制度作出系统性的规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应重新认识仲裁机构的促进性和服务性并高度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还原临时仲裁的本质属性。  相似文献   
59.
高雄市港当前发展课题之比较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高雄市是台湾南部第一大都市,高雄港也是台湾第一大港。地方发展潜力原本雄厚,但在全球化的地区竞争趋势下,高雄地区由于面临台湾的其他地区以及中国大陆、亚太国家乃至于全球其他区域的资源竞逐,因此,高雄市与高雄港的竞争优势已大不如前。当此之际,如何培植其发展实力,为高雄市港进行产业发展进行分析,培养地区发展的相对竞争优势,成为今日高雄地方发展的核心议题。基此,研究除将藉由台北、高雄两地产业的区位商数分析与相关产业区位因素评选分析,阐明高雄产业“重工业轻服务业”的失衡现象外,并针对两岸三港(高雄港、上海港与深圳港)的营运情势进行探究,期望能有效厘清高雄市港今日面临的发展盲点,进而提供高雄未来地方发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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