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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公务员行政责任的实现路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务员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往往会面临着多重困境,这些困境主要来自于权力、角色与利益方面的冲突。当公务员无法正确解决这些冲突或没有能力解决这些冲突时,就容易出现行政行为失范现象。本文在分析我国公务员责任冲突产生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责任的实现路径:制定公务员伦理法规;培育公务员的伦理自主性;完善公务员绩效考评系统,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相似文献
62.
体现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刑事和解程序,以一种全新的问题解决思路处理刑事犯罪问题。作为一项新的刑事司法模式,这一制度已在国际上得到普遍认可,并成为当今世界刑事法治发展的一种潮流趋势。但我国现阶段对此方面的法律规定尚处空白,而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呼声愈来愈高,如何将恢复性司法程序本土化,建立一个规范、完善的刑事和解制度已成为摆在众多刑事法律执业者们面前的一大课题。笔者仅就刑事和解制度法治发展的趋势及程序性构建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63.
刑事和解能否承受死刑司法控制之重?——基于案件社会学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本土性的司法实践,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是由部分学者的理论倡导、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指引与一些地方法院的积极实践三方共谋的结果。由于理路与论据上的一体两面性,价值层面的相关争论难分伯仲,故有必要引入案件社会学的研究方法。经验地看,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纠纷化解过程,围绕着三方主体的和解活动所产生的8个变量均在实质地影响着和解的进程及最终的命运。这些变量的能量释放及相互作用过程构成了死刑案件刑事和解实践运作的基本规律。通过对这种过程性的分析或规律性的把握,最终可以看到,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前景并不乐观。 相似文献
64.
陈在上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185-192
客观真实理念与刑事诉讼中的权力部分让渡具有天然契合性,德国刑事诉讼合意制度的流变反映了合意程序在德国刑事诉讼发展的必然。2009年5月修改通过的《德国刑事诉讼法》最引人瞩目的是该法第153条a款明文规定,允许程序参与者之间对刑事程序的结果及其处理达成合意,对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补充和细化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65.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涉及面广、内容丰富,特别在民事检察监督领域修改颇多,完善了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给基层民事检察工作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应构建民事检察息诉和解机制,以科学合理地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利益,创造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66.
李美荣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52-54
刑事和解发端于20世纪中叶,是西方国家刑事政策和法律价值观变化的产物。随着我国轻微犯罪所占比例的逐年上升,当事人双方有和解意愿的越来越多,建立刑事和解制度是司法实践的需要。平衡理论、叙说理论和恢复正义理论是西方学界对刑事和解理论基础的解说。在我国创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对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理论的友思使被害人的刑事和解权寻找到了自身存在的合理根据。被害人刑事和解的需求最终要通过立法给予其制度上的保障,为此要合理确定我国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并建立被害人帮助制度。 相似文献
67.
我国现行执行和解制度的特点是混乱、矛盾以及不合理。执行和解承载的是私权自治的价值理念,呈现的是诉讼外和解的表现形式,透视出的则是民事契约的实质。只有在确认了前述的基础法理之后,执行和解制度的重构才可能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相似文献
68.
侦查阶段引入刑事和解与调解机制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复宽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4):57-63
侦查阶段引入刑事和解与调解机制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能够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与促进和谐。在侦查阶段引入刑事和解与调解机制尚无法律的授权,但各地公安机关早已开始了对刑事和解与调解机制的实践。因此存在适用范围不确定、操作程序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为规范侦查阶段刑事和解与调解制度,应科学确定刑事和解与调解的适用范围,合理规范刑事和解的条件与刑事调解的程序,建立健全刑事和解与调解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69.
陈立明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7(3):84-86
实践中,轻伤害案件的刑事和解中存在一种不合理的现象:在公诉程序中,在被羁押的状态下,加害人会处于非自愿地选择刑事和解的艰难处境。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轻伤害案件按法律规定既可走公诉程序又可走自诉程序,直接原因在于轻伤害案件的刑事和解实践中存在一些不良因素。解决问题的办法就在于使轻伤害案件自诉程序实现理性回归。 相似文献
70.
张宜群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4(1):22-25
在行政诉讼中,因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撤诉结案的行政案件大量存在,这实际上是行政机关与当事人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异化和解”的过程。但是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行政权的特殊性质来看,行政诉讼和解必须受到严格限制。鉴于行政杌关在行政诉讼中的优势地位以及行政权法定性、主动性、扩张性等特性,对行政诉讼和解的限制可以从规范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这一行为入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