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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2.
883.
《民法总则(草案)》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违反了民事责任的质的规定性,有些也与过错责任原则不匹配,可取的方案是将其作为民事权利救济的方式.合同法将减少价款、退货作为违约责任的方式也不科学,《草案》未把它们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加以规定是合适的,应予坚持.民法总则应全面承认各种民事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不履行单方允诺所生义务产生的民事责任、不履行不当得利返还的民事责任、不履行无因管理关系中义务产生的民事责任.履行责任、返还责任、保证责任等虽然名为民事责任但实则系民事义务的情形,不得归入民事责任的制度之中.旅游、观看演出等合同中,旅行社等义务人违反义务的确造成了旅游者的精神损害的,应当成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并应纳入违约责任之中.关于民事责任的方式合并运用,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运用;在符合构成要件并不违反公平正义的情况下,也可以合并运用”的表述.责任竞合制度应在几个方面完善:在违约行为侵害固有利益且不得重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发生债务不履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基本上是赔偿责任的竞合,承认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一般违约责任的竞合,以及产品瑕疵场合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可用法律明文或规范意旨限制责任竞合. 相似文献
884.
德国法把相对优势地位细分为相对交易优势地位和相对市场优势地位两种类型,并且把规制滥用上述两种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制度都放到反垄断法(反限制竞争法)中.中国竞争法体系的完善过程中,应当对相对优势地位进行细分,然后再根据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和规制体系要求,把滥用相对交易优势地位行为的规制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而将滥用相对市场优势地位行为的规制纳入反垄断法体系. 相似文献
885.
韩国《公平交易法》自1981年制定以来,至今已施行了35年.相比于其他类型的交易行为,滥用交易地位的行为占据了不正当交易行为中的绝大部分比重,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对滥用交易地位行为的规定仍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根源于特定的社会构造,即上下游企业之间在特定交易中形成的相对优势地位.为了缓解这种构造带来的问题,需要建立健全公正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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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7.
中国在崛起过程中面临的核心挑战之一,来自如何平衡承担国际责任与遵循中国外交的指导原则——尊重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之间的关系。自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联合国自身对不干涉内政规范的认知和实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中国对于不干涉内政原则的认知和实践亦表现出一定的灵活性,开始越来越积极地对待安理会的强制行动,承担与自身原则、利益、实力相符的国际责任。 相似文献
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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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了13年的反恐战争,阿富汗将于2015年进入转型期,但国际社会特别是邻国和周边地区担心美国撤出后阿富汗将再次陷入国内冲突和混乱之中。阿富汗在2014年后稳定与发展的内在不稳定因素,即治理能力不足,主要包括安全力量、政府控制力与合法性、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三个方面的缺陷。这三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是实现阿富汗可持续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关键。解决上述问题需要阿富汗政府完善制度体系,加强治理能力,更需要国际社会向阿富汗进行持续的、稳定的、有效的援助。 相似文献
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