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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的风险与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继承公证作为公证机构的传统业务,在新的形势下也面临诸多风险,需要公证行业积极应对. 一、继承公证面临的风险 (一)法律适用风险 法律风险包括因法律适用冲突、法律空白和法律缺乏操作性带来的风险.法律冲突是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时面临的最常见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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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我国资本市场开始启动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中的原非流通股股东经过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相应对价等一系列程序、法定锁定期满后即获得流通权,即现在证券交易市场中俗称的"大非"和"小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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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进行审查后,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文书。涉外公证书是公证机构对发生在国内的法律行为及有关法律意义的文件或事实向国外出具的公证文书.用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有关事实情况。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和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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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普遍试行的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的通用格式和参考式样.虽然没有作为格式化的范本硬性规定,但对于推行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无疑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通过两年多的运行和一些部门的反馈意见.笔者认为目前的参考样式在内容表述等方面仍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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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原定式公证书格式是1992年颁布的.其后,司法部于2000年颁发了三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即合同协议类、现场监督类、证据保全类。2009年,司法部又颁发了三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分别为继承类、强制执行类和法律意见书。这样。目前已有六大类公证书采用了要素式公证书格式。此次。司法部对定式公证书格式又进行了重大修改,对此,笔者认为,我们应主要把握两点:一是2011年10月1日之后,两种公证书格式并列使用.即一种是新的定式.另一种是要素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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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和格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法律证明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明确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数字是文字的组成部分.公证书中数字的用法当然也应当符合全国通用的文字规范要求。长期以来.公证书中的数字用法一直是按照《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公证书中数字用法的复函》([87]司公字第125号)(以下简称《复函》)关于“公证书编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其他数字均使用汉字”的规定执行。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与书面汉语的规范已经存在着不协调的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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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是公证效力和作用的集中体现,在我国,一份有效的公证书应由适格的公证主体依公证程序出具,内容真实、合法并符合格式规范。四项基本要件缺一不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