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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探讨的公证执业风险,主要是《公证法》第42条中“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中存在的非主观故意责任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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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根曾说:“工作在于思考,有思考的才谓之工作,反之则仅仅是简单的重复劳动。”相信任何一名公证人都不希望我们的工作被人认为仅仅停留在一个重复劳动的低阶位中!那么同样是出具一份公证书,怎样避免陷入重复劳动的怪圈,把我们的工作提升到一个更新更高的层面上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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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了我,公证处为我们做了公证,日后有麻烦就有证据了。”7月29日下午,当中山市菊城公证处主任郑顺明将《公证书》送到小榄镇新市社区居民胡女士手中时,胡女士如是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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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公证法规对公证赔偿责任制度无明确的规定.作为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仅规定了对错误或不当的公证文书,公证处及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因公证处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所收的公证费应退还当事人.而对于因错误公证或不当公证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如何处理法律没有规定,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的一项空白.可以说,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关于公证赔偿责任的规定尚付之阙如.此亦使公证实践适用这一责任制度因缺乏依据而成为不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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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公证是我国公证业务中比重较大的项目,涉外公证书一般都涉及当事人的住址,如亲属关系公证书、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未婚公证书等.在翻译公证书时,对当事人的住址应如何英译,翻译人员各有不同译法,笔者根据多年的翻译经验,就这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