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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法》第52条的理解与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第52条的内容是:“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条根据复制品的类型和使用方式的不同可以分解为两种情况:(1)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在不能证明自己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承担法律责任。(2)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出租者(只限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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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2,(3):111
为规范期刊用稿,我们特别对论文注释与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作出如下说明,敬请投稿者注意。著录要求及示例如下:1.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报告等[序号]著者.书名[…](文献类型标识:专著M、论文集C、学位论文D、报告R、标准S、专利P、其他文献Z).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卷):页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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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法上的出版者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出版者权是我国著作权法上规定的一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其性质属于邻接权。它不同于出版权或专有出版权 ,出版权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权利 ,专有出版权是一项合同权利 ;也不同于制版权 ,后者是针对无著作权或著作权期满的作品而言 ,不是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出版者权是出版者在出版作品过程中对其自身所投入的创造性劳动产生的邻接著作的权利 ,其内容不含装帧设计 ,仅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所享有的权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