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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巍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0,12(9):40-41
别居是西方许多国家用以调整夫妻关系,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婚姻法对此没有规定,这也是造成我国离婚案件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本文试从别居的内涵出发,在分析别居和相关制度区别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建立别居制度的必要性,并对别居制度的设立提出了粗浅的构想,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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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女)与韩某于1998年12月登记结婚。1999年9月20日王某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由韩某抚育,生活费和医药费均由韩某支付,王某无生活来源。2000年11月26日。王某与韩某发生争吵后携子搬出别居,后向法院起诉与韩某离婚。并声称婚生子不是韩某亲生。但未提供证据。二审诉讼中经委托华西医科大学法医学技术鉴定中心DNA鉴定,结论为:韩某不是该子女的亲生父亲。同时查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韩某并不知道该子女不属自己亲生,王某也未告知韩某孩子是与他人所生的事实。诉讼中,韩某反诉王某侵权,并请求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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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主要从民事法学理论的角度对婚内性暴力侵权问题进行探究 ,以自然法之公平、正义理念为基点 ,通过历史分析方法对该问题进行阐述 ,并对如何建构我国未来的“反婚内性暴力侵权之法律制度”提出主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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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生活(青海)》2013,(6):63-63
一项针对跨国旅行消费支出的调查中,富有的沙特阿拉伯人毫无悬念地名列第一,澳大利亚人和中国人分别居第二、第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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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权保护不仅是立法的任务,更须在司法中得到落实,如何适用法律对妇女权利保护至关重要。在民国一起妇女诉请别居案中,虽然《中华民国民法》并未规定别居制度,按照民法传统理论,当事人不能享有诉请别居的诉权。然而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官秉持社会本位司法理念,突破法律常规,以保护妇女权利的社会价值共识指导司法过程,赋予妇女诉请别居的诉权,并在别居后的权利义务安排上予以照顾,从而使妇女权利得到了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