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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在当今多元化社会,犯罪不再像以往那样简单,越来越多的案件表明多人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远大于其他犯罪,而教唆犯作为共犯的一类在共同犯罪中有着特殊的作用,值得深入研究。我国法学界对于教唆犯的研究起步较晚,教唆犯理论是学者们至今仍在讨论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首先要对教唆犯这一概念进行全面理解,只有明确了教唆犯的界定问题才能对共同犯罪及其他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一、教唆犯的成立和归类依据。共犯的成立依据是建立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基础上的,即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行为上,行为人是主观上的故意,而不是过失或其…  相似文献   
572.
刑事违法性的源流及相关范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违法性作为一种规范评价,本质是法益侵害,社会危害性的内容应解读为法益侵害。我国旧刑法在规定类推制度的前提下,犯罪模式是以社会危害性为主,以刑事违法性为辅的;新刑法确定罪刑法定原则后,社会危害性以"但书"规定,在司法范围内具体的、个别的判断中发挥着出罪的作用,犯罪模式演变为刑事违法性为主,社会危害性为辅。危害性判断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补充,与刑事违法性并无冲突。以此二元模式为基础,构建我国刑法中以肯定入罪要件和否定出罪要件为要素的双层递进的犯罪论体系。  相似文献   
573.
买卖居民身份证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对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危害,给治安工作带来了新的冲击与影响。然而,法律在这一问题上却存在着很大的漏洞。因此,就买卖居民身份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如何从法律角度解决这一问题应该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574.
"法定犯时代"的到来,使得违法性认识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凸显,过往一味回避的态度已不能应对现实需求。从比较法的视野俯瞰,违法性认识已经成为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与我国处理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方式虽各具特色,但具有内在一致性,即违法性认识影响罪责的落脚点在于价值判断,而"实质违法性认识"能够内含于中国刑法学的罪过概念之中。在形式违法性认识欠缺情形下,一般不宜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特殊情形下则要谨慎判断行为人对社会危害性认识的程度,再分析其是否具有违反法秩序的主观意志,从而决定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遵循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形式违法性认识"欠缺的场合下可形成两条出罪路径:直接否定社会危害性认识进而阻却罪过,适度扩大"法定犯"事实认识错误的范围。  相似文献   
575.
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法学界是一个目前尚少人问津的课题。如何界定与衡量看守所的违法行为,对于一方面能更好地规范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的裁量行为,促进其执法的公平、公正,另一方面对相关检察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文章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围绕看守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衡量展开论述。第一部分简述行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裁量的相关问题,明确本文所采取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概念以及看守所违法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的范畴。第二部分主要论述社会危害性的考量因素,包括应当、可以考量的因素以及应当予以排除的因素。第三部分简要介绍司法机关以外部控制和监督的方式对社会危害性裁量行为进行审查的机制。第四部分对全文作出收束和总结。  相似文献   
576.
正一、问题意识的缘起笔者曾以助教的身份参加过两次刑法总论的课堂教学,其中第一次课程是为非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的通选课,而第二次课程的参与者则是在职法律硕士生,后者多半为法学本科出身并已有多年司法实务经验,甚至包括一些供职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法官和检察官。通过这两次的经历,笔者深感在我国  相似文献   
577.
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害人以报警作为条件向驾驶人索要高额"赔偿",当下成为一个新兴行业,对此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本文围绕报警的性质、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等角度进行分析,揭露其敲诈勒索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本质。  相似文献   
578.
诉讼诈骗行为在国外刑法立法中已经被规定为犯罪。社会危害性与现有的规制效果,说明诉讼诈骗行为在我国犯罪化的必要性。在犯罪化之后,诉讼诈骗罪应被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的"妨害司法罪"一节,并可考虑单位犯罪和身份犯等方面而作出具有罪刑阶梯的条文设计。  相似文献   
579.
将犯罪构成理论置于和谐社会的语境之下讨论,针对诸如社会危害性问题、犯罪本质以及主客观相统一问题的讨论,试图寻求一条于价值目标上循序渐进、于实践成本上方便经济的路子,不赞成推翻重构,亦反对保守僵化,主张以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具体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以期稳恰解释相关要素和体系之间的紧张问题。  相似文献   
580.
"毒驾入刑"既是民声与民意的广泛体现,也是诸多学者着力推动的立法目标。在论证"毒驾入刑"的正当性时,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占据了重要地位。从刑法基本理论上看,社会危害性是传统的刑法规范对于犯罪的实质性描述之一,对于社会危害性的理论地位也正在经历激烈的争论,因此以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论证"毒驾入刑"的正当性,不具有逻辑上周延,也不符合目前的刑法思潮。"毒驾入刑"的正当性,应当从毒驾的行为性质、毒驾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性以及刑法介入的必要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抛除社会危害性的参与和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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