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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初犯可能性是人身危险性的下位概念,指潜在的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它是一般预防的理论根基。我国刑法学界对初犯可能性历来缺乏系统的研究,以至于初犯可能性成为刑法学研究的盲区。踏循初犯可能性理论在西方的发展轨迹,从本体论、价值论及方法论三个层面对之进行系统审视,不仅有助于明确初犯可能性的学科地位,而且对于把握一般预防的历史向度,建构起一体化的犯罪防控体系也将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122.
一、对本罪客观行为范围的反思刑法将本罪的客观行为限定为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和醉酒驾驶行为。两行为都属于危险驾驶行为,但危险驾驶行为并非仅限于此。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危险驾驶行为应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安全驾驶规定,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它具体应包括无证驾  相似文献   
123.
禁止令系刑法修正案(八)新设的一项制度,但该修正案中关于禁止令的规定较为原则,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统一把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两部")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际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禁止令的内容进行了细化,但《规定》的内容仍显笼统,仍有较多问题未涉及到或虽有涉及但不够具体化,有必要进一步加以探讨。一、宣告禁止令应当遵循的原则毋庸置疑,禁止令在当前有其现实的积极意义,但这并不意味着禁止令可以不加限制地随意而用。否则任何犯罪都可能因某种特定的活动而起,都可能发生于某一特定的区域或场所,都可能涉及到某些特定的人,因而,任何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都可以被宣告禁止令,如此泛化的禁止显然失之过宽,无限放大的话,有使禁止令异化为保安处分之虞。笔者认  相似文献   
124.
未成年人是特殊的犯罪群体,对这一群体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已成为司法界的统一认识。由于涉罪未成年人相对成年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均较小,他们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决定其可塑性较强,因此如何通过加快办案速度,减少刑事诉讼带给涉罪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尽早使他们回归社会,需要司法机关进一步统一认识,完善机制,发挥最佳联动效应,推动该项机制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125.
【裁判要旨】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外,不适用死刑。其中手段特别残忍不同于情节特别恶劣,是指犯罪人为达到犯罪目的,实施危害行为所采用的具体方式、方法,不包括主观预谋以及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对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相似文献   
126.
人身危险性是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崛起而使用的一个概念。它的含义一般是指:犯罪人的生理、心理特质及其社会因素所决定的犯罪倾向或反社会人格。①19世纪后期,刑事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李斯特提出刑罚的主要任务不是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进行报应,而是以预防再犯和保卫社会为目的。刑罚的根据不是犯罪行为,而是行为人  相似文献   
127.
目的引入、修订具有评估暴力危险及危险变化的暴力危险量表(Violence Risk Scale,VRS),对修订后的暴力危险量表中文版(VRS-C)进行信度检验。方法通过标准的翻译程序形成VRS-C,3位评估者独立评估14个案例以检验评分者信度,以125例来自成都安康医院监管病区、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学教研室及华西心理卫生中心的精神疾病患者为被试,对VRS-C的信度进行检验。结果初步修订的VRS-C具有较好的评分者信度(ICC=0.80)、同质性信度(克朗巴赫α系数=0.921)、分半信度(0.906)及题总相关性(0.246~0.849)。结论初步修订的VRS-C具有较好的信度。  相似文献   
128.
孙中平  徐利 《法制博览》2013,(11):185-186
原《刑事诉讼法》第60条对逮捕条件的规定过于笼统,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79条对逮捕条件中的社会危险性作了五个方面的具体规定,并且增加了应当逮捕和可以逮捕的几种情形,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但仍存在如何理解和把握的问题,本文将从审查逮捕理论与实务视角对此进行解读。  相似文献   
129.
韩旭 《人民检察》2023,(11):16-19
司法实践中,检察官对径行逮捕案件可否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较大的认识分歧,导致实务做法各异。应注意刑事诉讼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社会危险性的推定并不牢固,且应允许反驳。因此,应当将径行逮捕案件纳入羁押必要性审查范围,在是否变更或者建议变更羁押措施问题上,应注意区分曾经故意犯罪与本次犯罪的间隔时间,两次犯罪性质的轻重,是否一人犯罪或者共同犯罪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综合考量。  相似文献   
130.
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有助于增强逮捕社会危险性审查判断的可操作性,能够客观上满足降低审前羁押率、推进非羁押化诉讼的需要,但存在评估模型科学性欠缺、评估材料来源单一、审查方式偏书面化、评估结果的说理性不够以及异议救济程序缺失等问题。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社会危险性因素存在认知差异、证据信息获取机制功能限缩以及程序诉讼化现实掣肘。应当构建更为规范的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程序:评估前,既需要从评估数据的收集、评估因素及其权重的确定以及风险等级的划分三个方面完善评估模型,也需要落实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保障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引入中立第三方参与调查取证以保证评估证据材料收集的有效性;评估中,应明确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及办案期限、“侦控辩”三方的程序参与模式及证明责任分配、证明程序中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以及经验法则的合理运用;评估后,应重视对评估结果的充分说理并设计相应的异议救济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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