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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原《刑事诉讼法》第60条对逮捕条件的规定过于笼统,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79条对逮捕条件中的"社会危险性"作了五个方面的具体规定,并且增加了应当逮捕和可以逮捕的几种情形,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但仍存在如何理解和把握的问题,本文将从审查逮捕理论与实务视角对此进行解读。 相似文献
142.
本文试从侦查工作实践、法律与制度设计、文化根源几个方面探讨审前羁押率长期居高不下的原因,并对我国的审前羁押制度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完善意见:一是细化逮捕的证据标准;二是对“社会危险性”进行标准化界定;三是完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替代功能;四是拓宽信息共享的机制与渠道。 相似文献
143.
亢晶晶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5):78-81
预防性羁押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其正当性存在着严重不足,尤其是有学者指出它具有违背刑事强制措施的程序保障的本质属性,但许多国家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预防性羁押制度,并且出于谨慎考虑,对此制度的适用设置了诸多的限制.此次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在逮捕条件中实际上也确立了预防性羁押制度,但是仅作了泛泛的规定,对于预防性羁押制度的具体内容却没有涉及.当务之急就是要进一步明确我国预防性羁押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以及适用中应该注意的问题等内容,以对其进行严格的限制,最终实现人权保障和社会防卫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144.
吴庆棒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3,(5):92-104
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有助于增强逮捕社会危险性审查判断的可操作性,能够客观上满足降低审前羁押率、推进非羁押化诉讼的需要,但存在评估模型科学性欠缺、评估材料来源单一、审查方式偏书面化、评估结果的说理性不够以及异议救济程序缺失等问题。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社会危险性因素存在认知差异、证据信息获取机制功能限缩以及程序诉讼化现实掣肘。应当构建更为规范的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程序:评估前,既需要从评估数据的收集、评估因素及其权重的确定以及风险等级的划分三个方面完善评估模型,也需要落实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保障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引入中立第三方参与调查取证以保证评估证据材料收集的有效性;评估中,应明确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及办案期限、“侦控辩”三方的程序参与模式及证明责任分配、证明程序中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以及经验法则的合理运用;评估后,应重视对评估结果的充分说理并设计相应的异议救济程序。 相似文献
145.
马忠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1(2):109-114
犯罪嫌疑人是侦查阶段有证据说明其可能涉嫌犯罪并将可能受到刑事追究的人。从地位上看,犯罪嫌疑人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从属性上看,犯罪嫌疑人具有不确定性;从行为表现看,犯罪嫌疑人具有人身危险性;从权利上看,犯罪嫌疑人是权利同时受到限制和保护的人;从犯罪信息上看,犯罪嫌疑人是一个刑事犯罪信息源。了解和把握犯罪嫌疑人的这些属性,有助于推进侦查,降低侦查风险, 正确看待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146.
1黄河灾害的演变山东位于黄河的下游,解放前长达几千年的历史记载中,黄河是“善淤、善决、善徙”,百年一改道,三年两决口,频繁的洪水和风沙灾害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成为闻名世界的害河。解放后大规模的治黄,使黄河有了固定的河道,尽管洪水威胁依然严峻,但在新的社会条件 相似文献
147.
148.
浅议前科的限定与消灭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蒋建峰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2(1):80-83
前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刑法制度 ,只有在服刑罪犯存在人身危险性时才具备存在的意义 ,单纯以所受刑罚的轻重为适用标准有一定的缺陷 ;前科应与累犯制度区别开来 ,不应具有定罪效应 ,前科的功能在于限制行为人的资格或权利以达到防卫社会的目的 ;前科应该有存在的期间 ,前科消灭的期限要有利于改造行为人 ;我国应该承认前科制度 ,并完善其消灭机制。 相似文献
149.
王拓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112-115
在我国,不能犯的危险性判断理论存在着修正的客观危险说与抽象危险说之争.修正的客观危险说对通说抽象危险说的批评绝大部分是没有道理的,其自身的理论建构也不成功.二者对峙的背后,实际上牵涉了不能犯处罚的根据应是结果危险性还是行为危险性,犯罪论的本质应是结果无价值论还是行为无价值论,理论研究方法应是演绎还是归纳等重大问题的争论.抽象危险说因与我国刑法规定及整个刑法理论相协调、认定标准简洁明快统一、符合我国的司法现实等优点而应当为我们所坚持. 相似文献
150.
危险性对刑法理论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大至因果关系、客观归责、实行行为及罪过认定,小至实行的着手、危险犯的成立、阻却违法性事由中危险性的判断,均可见危险性的影响。究其原因,是危险性高低影响人们对行为的法益侵害性、社会危害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认识,进而影响理论之结论。一系列理论和实践表明,刑法学的思维进路,除了通常的从罪到刑之外,还有从刑到罪的进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