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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162.
运用人格理论,以实证研究考察短刑犯分类矫正的具体实施情况,是了解这一实施方案运作效果的有效途径.本研究以风险-需求-反应模型为指导,对377名男性短刑犯展开问卷调查.首先,依据人身危险性问卷筛选出252名中高危险性短刑犯;其次,根据他们的人格特点,依据人格问卷将其划分为外控-情绪型、不可控-反社会型、不可控-障碍型和内控-掠夺型等四种人格类型;最后,依据分类模型挑选具有典型人格特征的8名短刑犯,针对他们不同类型的人格特点,设计相应的矫正对策,并检验其实施效果.结果显示:对于不同类型的罪犯,只要我们了解判断准确,矫正方案设计科学,多进行一些针对性的矫正训练,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降低其危险性人格的. 相似文献
163.
从本质上说,刑事和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国家司法权向当事人的出让,目的在于修复被损坏的社会关系以促进社会和谐。但为了保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至于滥用权利,司法机关应设定一定的条件,以确保 相似文献
164.
通过对某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受理的提请逮捕、批准逮捕及不批准逮捕的数据,进行系统分析后得知,新《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细化,进一步降低了逮捕率,提高了逮捕质效。但同时,审查中仍存在公安机关够罪即报捕、审查批捕较封闭、重罪行危险性分析轻人身危险性分析、捕后轻判率仍较高等问题。因此,建议,在审查逮捕中应明确公检双方责任;完善社会危险性证明制度;落实听取嫌疑人、辩护律师意见制度,以提高审查批捕的诉讼化程度和公开性,最终使社会危险性条件的适用更为科学、更具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165.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4):57-68
审查逮捕的诉讼化转型是破除审查逮捕形式化和行政化的有力革新,特别是对受"捕后缓刑"和"捕后轻刑化"困扰的基层检察机关而言,审查逮捕的诉讼化更是审查逮捕革新的利器。但基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诉讼化所依存的审查分析的实质化和亲历性却深受诸多实践因素的制约,陷入转型难产的困境。细究导致困境的因素,既有实质化审查的基础不足和司法亲历性的缺失,也有审查逮捕权与侦查活动监督权配置一体化的实践冲突,更有社会危险性考量的主观化和个体化。 相似文献
166.
男性罪犯人格、社会支持和人身危险性关系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采用问卷法,对在押的198名男性犯人的人格、社会支持与人身危险}生的关系进行研究,结果发现:(1)客观支持、主观支持、对支持的利用度和人身危险性之间存在着显著的相互关联;(2)财产型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要显著高于暴力型、性犯罪和其他类型的罪犯;(3)有前科的罪犯的人身危险性显著高于无前科的罪犯,有前科的罪犯在客观支持和对支持的利用度上的得分均显著低于无前科的罪犯;(4)罪犯的主观支持、对支持的利用度、神经质和精神质对不同犯罪类型的罪犯的人身危险性有不同预测力。 相似文献
167.
在我国现行刑事责任理论体系中,作为刑罚个别化核心概念的人身危险性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它与社会危害性一起共同构筑了我国刑事责任的全部内涵。于是,传统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相应地亦被改造成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然而,这种改造的结构性缺陷是至为明显的,它不但违背了罪与刑的逻辑连接,也严重背离了罪刑均衡之规诫,而且不符合现代法治国家的精神伦理。因此,改造我国现行刑法中举步不前的责任理论势所必然,而改造的关键在于必须将人身危险性因素从传统责任体系内予以剥离,作为犯罪后果的刑事责任的大小只能由犯罪的严重性而不能由其他因素决定。人身危险性等预防因素只能在最后量刑时,方可将其作为缓和刑事责任所决定的刑罚的相关变量予以考量。 相似文献
168.
保安处分制度具有重要的预防犯罪、防卫社会的功能。但由于保安处分是以人身危险性为其存在基础,而人身危险性是抽象的、内在的,难以通过外在的客观尺度把握,因而保安处分的适用存在人权被侵犯的可能,且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因此,如何准确地评估人身危险性就成为适用保安处分的关键。而评估标准及方法的正确和可操作性无疑是准确评估人身危险性的重要标尺。 相似文献
169.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13条规定:“对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初次实施轻微犯罪、主观恶性小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对因生活无着偶然发生的盗窃等轻微犯罪,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一般可以不予逮捕;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不起诉。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对其中规定的“因生活无着偶然发生的盗窃”如何理解,笔者有一些思考在此与大家共同研讨。 相似文献
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