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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
方新军 《法学研究》2023,(4):206-224
民法典第768条在保理合同中规定了债权多重让与的“登记最优、通知次优、比例分配”的优先清偿顺序。“单轨制”认为该条具有一般规范的品性,应类推或直接适用于普通债权的多重让与。但是这种观点在方法论上无法被证立,《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也无法为其运行提供完全的制度支撑。第768条自身存在诸多缺陷和硬伤。由于债权数量不可计数,无法像物权一样进行初始登记,同时债权登记采取人的编成的登记体例,登记机关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使得债权登记的公信力不足。通知优先规则一方面增加了债务人的负担,另一方面和债权让与生效时债权即发生移转的规则存在无法化解的矛盾。比例分配原则是错把让与当担保的产物,有悖债权让与法理。当债权让与同时涉及债权扣押、让与人或者受让人破产时,第768条的适用更是捉襟见肘。无论是基于第768条的体系位置,还是基于该条可能引发的理论难题和实践困境,该条的适用范围都应被严格限制在保理合同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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