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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16,(2)
网络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在于生活在网络空间中的每个网民都能获得尊严。依法治网的旨规和要义是保障广大网民的合法权利,进而维护网民尊严。依法治网新常态下维护网民尊严要以网络立法为立足点,自觉转变观念、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加大网络法治宣传教育力度。 相似文献
142.
夏自军 《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14,(1):78-83
实现人民梦,根本在于生活在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能获得尊严.人的尊严具有丰富的内涵;人的尊严是实现人民梦的价值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实现人民梦就要敬畏和关爱生命、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构建公正和谐的社会关系、提升思想品德素质、改善社会风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人的生命尊严、人性尊严、人道尊严、人品尊严、人格尊严、人权尊严. 相似文献
143.
“如果不是你们的监督,我家购买的房屋不知要拖到哪个猴年马月才能得到使用,是你们为我讨回了公道,你们的大恩大德,我们全家人终身难忘”。这是一个维权求助者发自内心深处的独自。 相似文献
144.
法的人性美、人格美是以唯物史观为基础的、主要围绕人的主体地位、人的尊严、价值和品行、人的自由解放,即人本主义为内容而进行的法的价值追求。它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美学和法史学为之证成,它具有时空维度。法的人性美、人格美为我们学习和研究法学提供了一个新视角,也为法律更加贴近百姓生活提供了一条路径。 相似文献
145.
人有脸,树有皮。而现实生活中还真有不要“脸”的:有两个都有家室的“第三者”租房非法同居达10年之久。在女方如约与丈夫离婚后,男方却因离婚不成等原因回家找老婆去了。女方感到吃亏,便以受害为由到当地妇联讨“公道”。当然,对非法关系,法律是不予保护 相似文献
146.
喻中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20(6):22-27
主流观点认为,法治的核心价值是人的尊严与自由。这是一个可以质疑的观点。在百年中国的历史上,法治的价值主要被理解为救亡与治乱;对于不同的主体而言,法治的价值与意义也是不一样的。要全面地理解法治的价值,有必要把法治的价值分为两个层面:直接价值与间接价值。 相似文献
147.
148.
战后的日本重返国际社会后执行了一条“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外交政策。自1956年加入联合国至小泉政府,日本的联合国外交大致可分三个时期,每个时期均有不同的目标和内容。从中可以看出战后日本联合国外交背后的一条主线是:借重联合国给予国家更大的安全,更强的经济繁荣,更高的尊严,即安全、利润和尊严;实行的是为其带来实惠的机会主义和基于现实政治考虑的务实主义策略。 相似文献
149.
黄裕生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2,(1)
死亡是人的一种可能性存在,而且是每个个人惟一不可让渡、不可替代的一种可能性存在,而不是一种外在的、只有不幸的人才会碰上的意外事件。因此,死亡对于人的真实存在或真实生活具有根本性意义。人必得在自己的纯粹思想意识中承担并守护着死亡这种可能性存在,并从这种死亡觉悟去理解和展开自己的生活,他才能真正在其生活中维持个人的自在-自由与个人的普遍尊严,而不是片面追求在职位上充当的角色的私人利益与“私人尊严”,从而保证生活的真实性与永恒价值。托尔斯泰的中篇小说《伊凡·伊里奇之死》是“常人”掩盖死亡、忘却死亡的一个典型案例。 相似文献
150.
汪进元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4):56-62
从法哲学上看,古希腊学者普罗泰格拉斯主张“人是万物的尺度”,中世纪神学大师阿奎那主张神性决定人性;近代以来,洛克等经验理性主义者主张自私、贪欲是人的本性,因此每个人追逐自我利益的结果必然导致他人被工具化和商品化,康德从实践理性的角度提出了“人是目的不是手段”的命题,成为近代以来人性尊严的核心机理。在中国,自古就有“天地之间,莫贵于人”的人性观,孔子认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孟子提出了“四心说”和“富贵不能淫”的人性观;现代儒学者蒋庆主张“礼乐制度中的人性尊严”。故此,西方学者主张的是一种利己的权利论式的人性观或者个人主义人性观,中国儒家学者主张的是一种利他的义务论式的人性观或者团体主义人性观。从法释义学上看,个人主义的人性观极力彰显个人自由,尤其是契约自由,国家主义的人性观过分强调整体利益,忽视个人利益,二者均容易导致个人被工具化和商品化;人格主义的人性观介于二者之间,当为可取;“人性尊严”与“人格尊严”的区别在于:“人性”是相对于“神性”和“兽性”而言的,“人格”是指特定人的身份、资格和能力,是区别于他人的个性化权利。人性尊严是一项上位宪法原则,正如国际人权法条文规定的一样,是各项具体人权的本源和基础。人性尊严原则的功能表现为:确立了国家权力运行的人性基础,标定了基本权利保障的底线标准,设定了宪法未列举权利的推定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