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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性病罪中的"严重性病"应该是性质严重的、国际公认的性病。"明知"的标准,应该参考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知"的内容的确定,应采取折衷的观点,即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性病,不管是否确知为严重性病,而最终是否构成犯罪,则视其实际所患性病是否为严重性病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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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胜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9):35-37
对明知患有艾滋病而向他人提供卖淫的人,司法机关往往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刑事责任。随着2013《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实施以及国家防艾工作的深化,人们对艾滋病的认识已趋理性。艾滋病今后不能再算作性病,司法机关对艾滋病患者实施的卖淫行为不宜再定传播性病罪,而应区别对待,视其情节对行为人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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