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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冯玉军 《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8,(1):71-7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修订版)的颁布,为宗教事务进入全面法治时代举行了奠基礼,是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文章侧重阐述《宗教事务条例》修改的意义和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92.
中国官方《民法总则(草案)》有6个条文比较直接地来自罗马法,对象条款中先人后物的安排来自Ⅰ.1,2,12;第6条规定的诚信原则来自Ⅰ.3,22,3规定的善良与公平履行原则.第15条全面赋予胎儿权利能力的规定来自D.1,5,26.第108条关于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或撤销的规定来自C.4,44,4.第138条关于不可抗力导致免责的规定来自D.19,2,25,6;第145条第1款关于5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来自c.4,44,4.这6个规定涵盖了民法的对象、原则、主体资格的开始、公平的维持、责任的除免事由、权利存在的时间限度等重要问题,决定了一部私法的形象.它们构成即将在2017年诞生的中国《民法总则》将属于罗马法系的证据. 相似文献
93.
主体本质上是意志之存在形式.欠缺行为能力人以监护人意志为意志.拟制主体以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意志为意志.法律定分止争之适用范围限于法律主体,本质上限于意志.所谓人格、主体资格、权利能力,均以意志为其充要条件和唯一根据.权利能力存续期间即意志存续期间,就现代人而言,只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法之利益即归属之财产,归属者即法律主体.如胎儿有自己的利益,即为主体,但在很多情况下,法律将无法区分归属胎儿的行为后果与归属其母亲的行为后果,丧失定分止争功能,监护制度不适用于胎儿.遗产分割时保留胎儿的预留份额,是使胎儿活产后与其他继承人享有平等继承资格.保护胎儿在法理上是保护胎儿出生后的权利. 相似文献
94.
95.
96.
德国民法典总则的形成,是一种逻辑思维方法及立法技术运用的必然结果,其本身并不包含任何价值判断。身份权的独立所导致的“人法”的分裂,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所导致的“物法”的分裂,以及法律关系一般理论的创制对于法典体系结构的影响,是该法典设置总则的技术原因。理论界对潘德克吞体系“重物轻人”的批评,混淆了罗马法与近代民法中“人法”以及“身份”的不同概念。鉴于民法典总则的体制价值和制度整合功能,中国民法典应当设置总则编。 相似文献
97.
杨秋宇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1):101-110
职务代理是一项传统的商事代理制度。职务代理权源于被代理人的意定授权,但其范围和类型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被代理人承受职务代理行为的效果是法律规定的结果。我国《民法总则》第170条系以民商合一理念为指导,首次在民法典总则编中明确规定了职务代理规范。在制度功能上,该规范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但基于职务代理制度的商事属性,该条第1款的适用范围需被限缩,与职务代理有关的商事登记制度还需完善,职务代理权类型还需细化。同时,该条第2款是职务代理制度的特殊规范,适用时应注意它与表见代理和普通无权代理的区分。未来可在《商法通则》中通过建构统一的商事登记规范和对职务代理权的类型化处理,完善职务代理制度。 相似文献
98.
潘得克吞法学中的行为与法律行为理论——民法典总则诞生的序曲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杨代雄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6):44-51
法律行为理论体系是潘得克吞法学的产物。早期潘得克吞法学中的法律行为理论栖身于行为理论体系之中,萨维尼、普赫塔、温德夏等人的研究成果使法律行为理论走向系统化、精细化。法律行为理论的观念史背景是古典自然法学,方法论基础是以形式逻辑为核心的“科学”方法。法律行为理论的勃兴促成了现代民法典总则的诞生,其价值不可低估。 相似文献
99.
周娜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8,(6)
在民法典中是否设立债法总则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对于赞成设立债法总则,不同的学者也有不同的看法.债法总则在债法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债法体系安排、大陆法系传统及立法技术方面探讨债法总则存在的必要性很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00.
单独虚伪表示是民法上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产物。单独虚伪表示不应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相对人明知的,该意思表示无效,但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文认为它具有独立的存在价值,而我国现行民法并未规定该制度,不利于意思表示制度的完善,建议在民法总则中规定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