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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284.
“四方协议”下网约车的运营模式及其监管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约车是互联网时代涌现出的交通运输新业态,它的出现打破了旧有的城市客运市场利益格局,冲击了以特许经营为基础的固有监管机制.网约车具有零工经济以及模糊运营与非运营的界限等特点,四方协议下的网约车运营模式虽然规避了法律法规的监管,但却造成了复杂多元的法律关系,对其发展极为不利.应当厘清网络平台与乘客之间的交通运输合同关系,承认其无车承运人地位,并以委托立法形式,由各地方在充分借鉴域外网约车管理经验教训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政府+企业的网约车监管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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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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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查缉和延伸侦查是公安机关侦破毒品犯罪案件的两种基本措施和方法。铁路站车人体藏毒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公开查缉是铁路公安机关打击铁路站车人体藏毒犯罪的主要侦查手段和方法。面对铁路线长、点多,涉及区域广,人员流动密度大等实际,查缉工作要着重分析、研究行为人在运毒过程中不同阶段的心理变化所引起的行为性变化。为了有效打击站车人体藏毒犯罪活动,侦查员要树立强烈的侦查、法律、证据、情报技术等四个方面的意识。 相似文献
288.
陈文彪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8(6):92-94
铁路站车查缉战术课是我校铁路公安特色课程和校级重点建设课程,也是我校各专业开设的专业基础课。通过到铁路一线公安机关调研,收集鲜活的成功与失误的案例、战例进行总结提炼,充实到教学与实训中,对于办出铁路公安特色,培养我校学生适应铁路现场能力,加强铁路临场突发案件处置能力,充分体现公安部"战训合一"和"教学战术训练贴近实战"的指导思想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289.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于网约车情境下的法律适用应当区分不同的场合和险种。家庭自用车注册为快车或专车的情形,一般应适用通知义务;注册为顺风车的情形,一般不适用通知义务;接受代驾服务的情形,绝对不适用通知义务。但前两种情形,可分别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举证推翻。除一般商业险外,交强险也应适用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网约车情境下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适用须满足三项前提条件: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条款;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人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未因保险人明知或应知危险增加,或保险人事先声明不必履行而免除。因一般商业险和交强险的政策目标与价值取向存在差异,对二者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宜采有所区别的双轨制设计。 相似文献
290.
网约车是"互联网+"时代典型的新经济业态,"互联网+"时代的行政规制图景首次较为完整地在网约车规制中得以展示,这为后来的"互联网+"经济业态的规制提供了经验与教训。形式上看,"互联网+"时代的行政规制开始迈向多部门的联合规制,但并未发生公私合作治理的明显转向;政府对新业态的规制反应期随着规制能力的提高而逐步缩短;地域之间行政规制进程呈现出同步性与扁平化的趋势,基于市场成熟度的传统规制进程展开逻辑有待重塑。实质上看,以平台为中心的责任分配模式呈现出"互联网+"时代的信息中心化规制结构;城市人民政府成为"互联网+"时代重要的规制政策输出源,需厘清其不同层级的立法权限;适用中的"玻璃门"现象与空置现象要求处理好"互联网+"业态规制中新旧规则之间的偏好与衔接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