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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弟引诱 误入歧途
2004年秋天,农家出生的男孩尹亮从空军部队退伍回家,到一家外企当了保安。尹亮生来一双晶亮的眼睛,一度作为空军雷达兵能穿云破雾,刺透蓝天。退伍回家后,他勤勤恳恳,努力工作,深受人们好评。可是,他的一个表弟却好吃懒做,见表哥退伍回来当了保安,心知他拳脚历害,就打起了坏主意。他知道,如果把坏主意直接告诉尹亮,尹亮肯定不会答应,于是就在2005年一个春夜请尹亮去烫火锅。两人你一杯我一杯,尹亮被罐得晕乎乎,表弟这才开口说:“表哥,有人借了我三百块钱,两年了都不还,现在都成烂账了,今天晚上你帮我收一下烂账好不好?”并递给尹亮一把弹簧刀,说了一声“防身用。”尹亮没当回事,顺手放进裤包,跟着表弟走了出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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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超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1):56-58
近年来,死刑问题一直被学界所关注,死刑犯的权利问题也得到一些研究和发展.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人们开始越来越意识到权利的重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预示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些新的发展变化,应该会对死刑犯权利的问题提供一些新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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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专家在人民网发文建议废除贪官死刑,理由是因为国外有“政治犯不引渡”和“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为了把逃到国外的贪官引渡回国,所以我们必须废除贪官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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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保障的进步——法律对死刑犯应享有的人格权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刑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的刑罚,它剥夺的是一个人的生命权,是所有刑种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除却被剥夺的生命权外,死刑犯被剥夺的还有政治权利,同时还可能附加财产刑。但是在罪犯被执行死刑前,他仍然是鲜活的自然人个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罪犯哪些权利被剥夺,未被依法剥夺、限制的那些权利仍然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即使是死刑犯,作为一个公民,他的某些民事权利并没有当然被禁止,因为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来强制和明示。笔者在本文中将从四个方面来阐述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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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作为惩治犯罪、保护社会的最严厉刑罚方法,确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但因其不可逆转性,我们不得不对此持慎之又慎的态度.笔者认为,必须对照即将加入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修改、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尤其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申请对其人身进行刑讯伤情检查、鉴定权和在法庭上展示刑讯伤情权、全面而有效的辩护权(尤其是阅卷权)、会见亲属请求权和体面受刑权等必要的权利,以权利制约权力,增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针对国家控诉权力的对抗性,避免权利与权力对决中的不对称性.加强对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力度,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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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的岁末年初,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程兵和他的战友们总会驱车几百公里,翻越崎岖泥泞的盘山公路,来到贵州省桐梓县大娄山深处一个名叫高台村的地方,看望翁明惠老人和她的三个外孙,为老人和小孩送去生活费,以及米面油、棉衣、书籍等生活和学习用品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