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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正一、问题的提出当事人张三曾在笔者所在的公证处立下一份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为将其名下房产留给张小三继承。但立下遗嘱后不久,张三将房产出售给李四,并在另一家公证处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张三、李四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发现房产档案中有一份遗嘱备案单,遂向我处咨询如何处理。我处对此答复,立遗嘱人生前将遗嘱所涉标的进行处分,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做法,且其行为将导致遗嘱中涉及的房产处分行为不再具有执行意义。这样的答复自然没有什么破绽,但仔细琢磨,问题  相似文献   
72.
我国一直未建立农村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宅基地房屋则历经土改登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以及农村村民不断新建、翻建、改扩建的演变。因此,在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属时,应综合考虑土改证、宅基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员,以及房屋新建、翻建、改扩建等情况。尤其在析产继承案件中,更应注意宅基地房屋共有人的确定,在此基础上进行涉宅基地房屋析产继承案件的正确司法处理。  相似文献   
73.
《学理论》2015,(15)
根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继父母子女之间若形成扶养关系,其相互间即有法定继承权,该规定突破了世界通行的传统基础,将继承权范围拓宽到血亲及配偶之外,除造成对传统继承习俗的背离,在实务中也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通过分析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性质,从姻亲关系的角度探讨二者间存在法定继承权的不合理性,主张以适当分得遗产份额代替之。  相似文献   
74.
75.
对法定继承顺序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杜江涌 《理论探索》2004,(5):107-108
法定继承顺序的依据 ,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们的共同意愿决定的。针对我国现行继承顺序中存在的问题 ,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继承顺序的规定 ,重新构建我国法定继承的顺序  相似文献   
76.
正笔者曾受理过这样一个继承权公证的案子。孙某第一次婚姻育有一子一女。后于1985年与顾某再婚,再婚时孙某和顾某的子女均已成年。再婚后顾某家的老房屋动迁,取得动迁房,产证登记了顾某和孙某的名字。2011年孙某死亡后,顾某来申请继承孙某的遗产。办理继承时,孙某的子女均自愿表示放弃继承权,顾某的子女表示孙某和顾某结婚时,他们均已成年,未形成抚养关系。但本处在调查中发现孙某在与顾某结婚之前,还曾与金某有段三年的婚姻。离婚调解书的内容很简单,只表明孙某与金某离婚,  相似文献   
77.
郑帅旗 《学理论》2013,(18):121-122
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此规定直接导致了一些实践中继承结果的不公平现象,也与继承理论有所偏颇。可以考虑将第12条修改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没有代位继承人时,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有代位继承人时,可以请求分得部分遗产。本法所称的对公、婆或者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不论其是否再婚都享有权利。"  相似文献   
78.
我国《继承法》制定出台二十多年,其关于法定继承制度的部分规定已经不太适应新的时代发展要求。从溥仪继承案件入手,比较德国、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定继承制度,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应将我国的法定继承范围扩大为配偶、父母、直系卑血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第四代直系或旁系血亲。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为父母、直系卑亲属;第二顺序为祖父母、外祖父、兄弟姐妹;第三顺序为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伯父、叔父、姨母、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四亲等之内的其他直系或旁系血亲。配偶的继承顺位采用浮动继承制度。  相似文献   
79.
80.
一、基本案情王某系成都市某企业(现已破产的国营企业)退休工人,年至70仍然未婚,无儿无女。因患上老年痴呆症,生活无法自理,王某亲姐姐(已去世)的女儿刘某便主动承担起照顾王某的义务。期间,刘某意外发现王某名下唯一的一套住房已于2011年1月过户到王某的徒弟黄某名下,且王某一直未收到任何购房款,询问王某此事的始末,王某并没有将房屋赠与黄某的意思表示,甚至认为房子现在还是自己的。因此刘某怀疑黄某利用王某神志不清这一情况,将其骗至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遂找到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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