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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搞现象之法律透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林虎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7,51(1):49-53
恶搞成了2006年中国最流行的词汇。从法律的角度审视,恶搞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这一宪法权利的一种具体形式,国家应当保障公民以恶搞这种方式充分行使言论自由权;同时,公民不得以恶搞的方式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恶搞作品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演绎作品,而是滑稽模仿作品,它不侵犯被恶搞者的著作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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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西汉人东方朔,最为后世乐道的是其滑稽状。司马迁在《史记》里给予他"滑稽之雄"的封号,明人吴承恩甚至把"东方朔偷桃"的逸闻写入《西游记》,使其化身为东华帝君的门下仙童。实际上,在东方朔另类诙谐的性格之下,隐藏着难得的智慧与眼界;而嬉言笑语掩不住的,又是怎样一种志趣抱负无以伸展的痛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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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沈阳)》2009,(17)
据上海公安网发布的战绩表明,一起10年来最大规模的抓捕行动最终抓获65人。而记者调查发现,仅银都路2688弄一处抓捕点,当天至少有6处房间被错破门而入,30人被惊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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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品的独创性——以滑稽模仿和后现代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著作权的客体,作品是一个重要的概念,而作为作品灵魂的独创性可谓著作权法的核心概念之一。独创性概念伴随着著作权理论的产生而创立,构成了著作权制度的基础,是作品获得保护的根本理由。后现代主义却对传统的独创性观念提出了挑战,源于文学理论本身的滑稽模仿在某种程度上回应了这种挑战,这究竟是著作权法对后现代主义的无奈妥协还是作品本性的彰显?也许,有时抛开法律进行思考有助于我们重新审视独创性本身,并藉此对著作权制度有更深入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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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格森的《笑》是关于笑的哲理著作,对笑作为一种个人心理表象的缘由与各种形式,对笑作为一种社会生活现象、作为一种社会姿态所具有的功能效应,都作了细致深入的分析。无论是动作的滑稽、情景的滑稽、语言的滑稽还是性格的滑稽都无法“摆脱”“心不在焉”的影响。他把一切可笑的滑稽都归结为人类的“心不在焉”而导致事物所走向的机械化。本文旨在浅析“心不在焉”在柏格森滑稽理论中的分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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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稽模仿并非我国著作权法上的改编作品,而是一种特殊的文艺评论形式。由于其大量使用原作品的内容,经常会引发侵权之诉。合理使用制度是对著作权的限制,对于平衡著作权人与公众的利益起着重要作用。本文从电影《无极》的制片方状告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作者胡戈入手,分析了短片的性质,阐述了在滑稽模仿这一作品形式中的合理使用问题,认为不应简单的认定胡戈侵权,要根据合理使用的四要素进行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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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初由《无极》PK《馒头》(《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简称)一案引发的争议在法律界影响很大。本文以该案为例,从电影批评产生的经济理论基础、法律对之保护的成本效益、电影批评的界限等角度出发,采用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分析电影批评——尤其是针对具有商业目的的电影进行批评的必要性及其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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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稽模仿作品作为一种"公共善品",它的合法性地位理应得到证实。本文重点分析滑稽模仿可否构成合理使用,分别从法条解析与法理解构两个方面进行论证,进而找寻合法的滑稽模仿作品需具备哪些评判要素。文章采用层层递进、找寻突破、引用案例的方法展开分析,写作目的是为我国相关立法与实践操作找寻较为成熟的经验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