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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企业演变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过去三十年中,企业组织形态的发展结合了传统合伙上的契约自由和传统公司上的债权人权利模式。法学者对这类新的组织形态更像合伙还是更像公司各持己见。持更类似合伙观点的人认为契约自由的程度是传统公司和合伙形式的本质区别,而持相反见解的学者则认为债权人权利模式才是区别之关键。本文作者赞同后者。我们通过检视企业实体演变的过程来揭示:公司中传统刚性规则对债权人权利保护有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保护投资者的替代制度的发展,公司对刚性规则的需求日衰,而对契约自由的需求则日盛。本文中,作者首先讨论了企业实体演变的历史,侧重于讨论债权人保护在演变中的主要作用。随后,作者认为,尽管在讨论债权人保护以及公司与合伙的区别时,法学者总是将注意力放在有限责任上,但区别公司与合伙的主要特征在于“人格屏蔽“——指将公司财产分配给享有不同权利的不同类型债权人。在讨论强的人格屏蔽的重要性——公司而非合伙的特征——以及该制度如何完善有限责任之后,作者得出结论:新的企业组织形态是强的人格屏蔽扩展到受较少限制的企业实体的过程的产物,因此新的组织形态应视为公司的衍生而非合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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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08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取消了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并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律师法》规定可以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律师事务所管理方面的一个重大突破,也是我国律师事业与国际接轨的一项重大举措.它必将对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6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11):3-1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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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是利用其服务的自然人或组织民主控制的.以满足社员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性互助组织。合作社具有经济性与社会性的二元属性.两者对立统一于为社员提供服务的合作社宗旨之中。与合伙企业相比,合作社是非人合企业,同时合作社具有社会属性:合作社与集体企业在我国的混淆是一个历史问题,两者之间存在实质区别;合作社与职工持股计划企业在产生目的以及成员主体身份双重同一性的构成方面存在重大区别;股份合作企业的一部分属于集体企业.一部分属于典型的职工持股计划企业.而大部分应属于合作社的范畴。 相似文献
638.
论合伙财产的范围和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牟瑞瑾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3)
合伙财产是一种特殊的相对独立的共同财产。现有法律对合伙财产的范围和性质的规定不明确,不利于合伙事业的发展以及合伙解散时合伙财产的分割。本文中针对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问题以及人们认识上的分歧,详细阐明了合伙财产的范围和合伙财产的性质。作者认为: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因执行合伙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及权利,用合伙金钱购买的财产,由合伙财产所滋生的财产,合伙的商业信誉。合伙财产应当归合伙人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 相似文献
639.
经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中,有限责任合伙制度(以下简称LIP)是一大亮点。在为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提供组织平台的同时.LLP本身有许多问题尚待解决.执业风险基金制度就是其中之一。执业风险基金是指LLP制律师事务所为偿付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造成的债务而依法设立的赔偿准备金。《合伙企业法》第59条(以下简称第59条)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本文拟就LLP制律师事务所建立执业风险基金的若干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640.
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修订《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为风险投资扫清了法律的障碍,促进科技创新投入。本文认为新一轮的风险投资高峰将随之到来,对广大创业者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本文拟立足于法律实务操作角度,从有限合伙人和创业投资机构立场出发,就新法的有关规定和法律实务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