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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
深刻认识乡村治理中的结构性变化,并揭示结构性问题背后的体制性根源,关系到乡村治理现代化与乡村振兴的有效推进。在乡村治理实践中,普遍存在数目繁多的行政性组织、半行政化组织和自治性组织。不同乡村治理组织的组织叠加、角色叠加、职权叠加、规则叠加和利益叠加,造成多重权力的叠加覆盖、多重权力边界不清和定位不明,最终形成乡村治理的"权力过密化"趋势。"权力过密化"导致权力的边际效用递减,并由此产生一系列乡村治理问题。这种结构性问题逐步造成"权力内卷化"、治理成本增加、组织替代和覆盖、基层民主自治空间受到挤压和村民参与不足等各种制度性效应。只有通过深化体制性改革、精简行政层级、壮大乡村产业和人才、巩固乡村民主自治和培育乡村社会力量,才能走向"多元协同"的乡村治理现代化之路。 相似文献
952.
《求实》2021,(6)
作为乡村基层治理体系中最基本的治理单元,村民小组在后税费时代的基层政权建设过程中仍有可能发挥其重要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潜力。与村民小组在组织关系和权限上隶属行政村、村民自治基本上由行政村决定的"村强组弱"不同,"组强村弱"的乡村基层治理结构意味着村民小组在资源下乡和各种制度建设过程中相较于行政村一级拥有更多的主动性和自主空间,而行政村一级既缺乏足够的文化资源,又缺乏可用的经济资源。在"组强村弱"治理结构之下,村民小组长如何实现村民与村干部的有效联结,将深刻影响村民小组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具体功能的发挥。村干部特别是村支书的工作能力,是影响村民小组长与村民、村干部在治理实践中所处关系形态的关键变量,而这种关系形态又直接决定村民小组的村治定位。 相似文献
953.
当前司法裁判不区分意定限制下的普通担保和法定限制下的关联担保,造成越权担保合同效力判断的体系性困局。法定限制与意定限制的二元区分是立法的解释结论,公司关联担保的决议程序经由法律明确限制,应由此确立相对人的形式审查义务。立法者对公司的关联担保行为设置法定限制,旨在将其置于关联交易的体系之中从而强化法律规制。越权关联担保合同的效力判断,应摒弃在普通担保中仅仅经由相对人善意认定来判别合同效力的单一路径,而须在区分担保类型的基础上,结合内部决议效力瑕疵的准确识别、交易相对人善意的认定、实质公平测试的价值兜底等进行综合判断,以弥合民商事法律的体系界限,发挥法律对商事活动的引导作用。 相似文献
954.
955.
行业协会商会是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的重要主体,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有研究大都关注行业协会商会的经济服务功能或从现象出发描述行业协会商会参与社会治理,而较少从理论视角去构建行业协会商会参与社会治理的路径与机制。基于多中心治理理论与自主治理理论提出了行业协会商会参与社会治理路径与机制的分析框架:行业协会商会参与社会管理的辅助机制、参与社会自治的补充机制与参与社会共治的协同机制。通过对温州市行业协会商会案例的考察发现,温州商会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完善安全生产等社会管理事项,开展行业自律、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参与环境自治等社会自治领域,以及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培养社会人才充分就业与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等社会共治方面进行了探索性实践。为了更好地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参与社会治理,党委与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行业协会商会在社会治理领域的多元化角色,同时要赋权赋能行业协会商会以增强其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 相似文献
956.
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切实解决好县域治理"最后一公里"问题。当前,县域治理"最后一公里"问题突出表现在"头重脚轻",具体表现在城乡社区区划格局及组织倒置。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组织再造,即以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通过重建利益协调机制激发基层治理活力,以新时代家庭伦理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的"免疫系统"。 相似文献
957.
《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20,(4)
构建国家治理体系,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基层治理的实现是关键。采用文献分析法,梳理出三种主流的社区治理模式,即:"行政导向""合作网络"和"自治导向"模式。详尽比较三者之间的特征、问题解决路径及效应差异,建构出一个较为完整的模式比较分析框架。研究结果表明:由于我国社区治理情况纷繁复杂,"行政导向"模式并非一无是处,"自治导向"模式也并非具有普适性,在当前国家自主性依然很强,社会主体性不足的转轨时期,"合作网络"模式是适合国情的社区治理模式选择。 相似文献
958.
959.
《求实》2022,(3)
相较于内卷化、制度失灵、制度失准,制度举措失焦化更为精准地概括了乡村治理中的此类问题:某些制度举措虽然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工具性绩效,但却未能聚焦于制度本身的核心载体与价值要求。这种失焦化体现在“三治分离”、自治民生化、法治秩序化、德治行政化等方面。从基层治理实践看,干部价值观念错位、现有考评机制压力、群众需求异化是这一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而制度举措的失焦化,又将进一步强化行政依赖、经费依赖,带来治理理念的错位。新制度主义中的制度规范与理性选择有助于揭示其生成机制,而治理过程的价值融入、制度创新的科学评价、群众主体性与乡村内生性的凸显,有助于改善失焦化这一现象。 相似文献
960.
"三治融合"之合理性不仅是良政善治在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客观要求,而且是"中国之治"道路、制度、文化、理论及其实践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构建与治理能力提升过程中合乎逻辑的表达与现实实践的样态。就"三治融合"的内在逻辑关系而言,自治是激发基层社会治理的内生力,法治是增强基层社会治理的硬实力,德治是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的软实力。直面一些地方"三治融合"治理模式在观念认同、主体实施、法律制度安排层面存在的若干难点、热点问题及其薄弱环节,唯有充分释放自治、法治、德治作为相对独立的治理模式自身的功效,弥补各自存在的功能不足及其运行机制衔接、各自优势互补的诸多短板,才能寻找到"三治融合"新型治理模式的最佳实现形式。考察治理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之成果,基层治理"三治融合"的科学方式方法可以抽象凝练为:整体性方式方法是其内在功能质的规定性的根本要求;体系性方式方法是其治理目标选择的集中表达;协调性方式方法是其价值追求、政策策略与实施行动的高度统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