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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透式"行政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从监督法院行政审判活动穿透至监督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为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做实行政检察工作,做到"一手托两家",促进依法行政,建议从"穿透式"行政检察监督面临的困境、监督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监督的范围及对象、监督的方式及手段、监督机制的构建等方面对狭义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定位与界限进行探索,从而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提供可行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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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姗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22(1):27-38
所得税制度应覆盖所有自然人和组织,通常分别课征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然而,合伙企业却一般不课征企业所得税,而实行先分后税、直接对合伙人课征所得税的规则。我国税收征管中出现了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项目征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按照投资所得项目征税,以及合伙企业从事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等措施,但未就不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作出适当的制度安排。关于合伙制投资基金应否比照个体工商户项目征税问题,部分地方政府作出了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照投资所得项目、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比照个体工商户项目征税的行政解释。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将合伙企业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必要创制合伙企业课征所得税的特殊规则,以实现税收负担的公平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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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行政非诉执行存在一些争议问题,如不同情形下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如何计算、行政机关逾期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后是否还有其他救济方式、检察机关是否有必要对某些违法行政行为开展“穿透式”监督等。针对以上问题,一是建议区别不同情形计算申请行政非诉执行的起算点,即区分行政相对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情形;二是违法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机关逾期申请非诉执行也属于有正当理由,应当得到法院的司法审查;三是依托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对行政违法行为开展类案治理,真正实现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三个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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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红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2):6-21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已经发展成为中央领导的全面改革活动,在刑事司法领域要求公检法一体推进。为解决改革面临的主体缺位、步调错乱、协同匮乏等现实困境,可能的方案是通过总结检察机关前期改革的成功经验,明确合规改革的本质为合规激励改革,并将不断扩大合规激励范围、强化合规激励质效的穿透式激励理论作为公检法一体推进改革的指导性理论。根据穿透式激励理论,人民法院不仅应在涉企犯罪刑事审判全流程嵌入合规监督考察和合规激励机制,还应扩大合规宽缓量刑的幅度,将合规整改作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并可以在轻微涉企犯罪案件中作出合规无罪判决。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应积极构建合规检法协同机制,实现检法合规互认、检法联合监管、检法协同出罪。公安机关不仅应与检察机关完善合规公检协同机制,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时予以配合,还应开展独立启动合规监督评估机制的改革试点,积极探索合规不立案、合规撤销案件等激励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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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些年来出现的资产管理乱象及资管纠纷,穿透式监管与穿透式审判的提出,势必有利于规范资产管理行业、有利于资产管理纠纷的审理和裁判。但要进一步保障投资人的利益,有效维护资管市场秩序,依法公正解决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问题,还需加快构建穿透式审判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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