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255篇 |
免费 | 2篇 |
国内免费 | 3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2篇 |
世界政治 | 6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3篇 |
法律 | 54篇 |
中国共产党 | 55篇 |
中国政治 | 57篇 |
政治理论 | 34篇 |
综合类 | 49篇 |
出版年
2024年 | 2篇 |
2023年 | 11篇 |
2022年 | 2篇 |
2021年 | 7篇 |
2020年 | 3篇 |
2019年 | 7篇 |
2017年 | 3篇 |
2016年 | 3篇 |
2015年 | 10篇 |
2014年 | 16篇 |
2013年 | 7篇 |
2012年 | 16篇 |
2011年 | 16篇 |
2010年 | 10篇 |
2009年 | 27篇 |
2008年 | 21篇 |
2007年 | 23篇 |
2006年 | 17篇 |
2005年 | 11篇 |
2004年 | 11篇 |
2003年 | 8篇 |
2002年 | 9篇 |
2001年 | 9篇 |
2000年 | 6篇 |
1999年 | 3篇 |
1998年 | 2篇 |
排序方式: 共有26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41.
论优先购买权价值功能与法理基础的统一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一种制度性事实,优先购买权一方面要建立在一定的法理基础之上,反映人们一定的立法技巧和逻辑思维,以符合现代的法律精神;另一方面亦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会生活对法律规则的需求,具有为社会服务的价值.这两个方面应当是相辅相承、不可分割的统一体.通行的认为优先购买权的价值功能与现实的法理存在冲突的观点,应当重新审视. 相似文献
42.
43.
丛艳丽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2):24-27
当前,无论执政党还是参政党都十分重视自身的建设。在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下,我国的执政党建设与参政党建设有着密切的关系。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自身建设与各民主党派建设有着许多统一性,同时各自又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在充分认识二者统一性与差异性的基础上,努力实现执政党建设与参政党建设的互相促进,使之和谐互动、相得益彰。 相似文献
44.
刘晓楠 《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20,(1):44-53
统战工作解决的是人心和力量问题,说到底就是做人的工作。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友善,是处理人际关系与实现社会团结的重要价值准则。通过友善的方法,可以更多地争取人心,凝聚力量;用友善的态度,可以消融误解,形成共识。统战文化与友善价值观有着高度的契合性,中国共产党一以贯之的统战政策体现了友善的精神。新时代需要以友善的方法推动统战工作实践,谱写大团结大联合的壮丽篇章。 相似文献
45.
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具备趋同的法律保护客体———环境和自然资源、共同的法律调整对象———生态经济社会关系、相互融合的法律调整方法———立法模式 ,因此 ,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应当融合而成为一个法律部门。 相似文献
46.
乌鲁木齐"7.5"事件的发生表明"两少一宽"政策的适用存在重大误区:人为地扩大"两少一宽"政策的适用空间和犯罪行为的受害对象,从而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全面理解"两少一宽"政策的关键要点就在于必须把"两少一宽"政策的适用严格限制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本民族之间的犯罪行为上,只有这样才能消除"两少一宽"政策的适用的"盗户效应"。 相似文献
47.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作出了明确表述,将其细化为坚持人民至上、坚持自信自立、坚持守正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坚持胸怀天下的“六个坚持”。“六个坚持”统一于21世纪人类的生产生活实践,具有内在的系统性和逻辑性。从统一性和系统性角度把握“六个坚持”,能更好领会党的创新理论的道理学理哲理,更好应用创新理论指导实践。 相似文献
48.
轩传树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07,29(4):5-10
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过程中提出的一系列新观点、新命题和新思想,已经构成统一的科学发展观理论体系.社会经济条件和社会实践的需要,以及理论创新成果内涵之间相互作用和影响的关系,不仅体现了各思想观念要素的内在统一性,即统一于科学发展观理论体系之中;而且反映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理论创新的整体思路,即如何从世界观方法论及具体实践上破解"发展"这一根本性问题,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相似文献
49.
俄罗斯联邦检察院组织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俄罗斯联邦检察院
1.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是统一性联邦中央集权机构系统,以俄罗斯联邦名义对俄罗斯联邦领域内现行法律执行状况及俄罗斯联邦宪法遵守情况进行法律监督。 相似文献
50.
陈雨禾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5):123-129
具有违法性的行为,在民事与行政上的效力一般被予以否定,即违法则不可能有效。但是在一些情况下,肯定这些行为的效力,更有利于法益保护和立法目的的实现.故在民法上出现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规定的区分。这体现了有效性与违法性判断一定程度上的分离.而这在行政法上也有体现。这种分离既体现了法秩序的统一性.又体现了各部门法不同的利益导向及法的利益权衡本质,也决定了各部门法判断的相对独立性,即使具有保障法地位的刑法也是如此。“一般违法性”的存在,与刑法判断的独立性不相冲突,而民事、行政法有效性与犯罪的成立也并不完全排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