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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李永升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3,16(3):31-35
本文从选择性罪名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对选择性罪名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作了一些有益的探讨,与此同时对我国新刑法中所规定的选择性罪名作了全面的检索并就其完善之处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632.
1968年3月22日,杨成武、余立金、傅崇碧三位将军飞来横祸,史称"杨余傅事件".历史上,余立金一直在华东地区工作,1965年调到北京,才与杨成武有上下级关系;至于和傅崇碧,只是"文革"后在会议上见过面.而他们共同的罪名是为"二月逆流"翻案,还有阴谋夺取空军大权,武装冲击中央文革等.为什么要把这些莫须有的罪名捆绑在他们头上?难道是因为他们握有军中大权吗?不要说旁人,就是他们自己,也坠入五里雾中. 相似文献
633.
李立丰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8(2):44-47
文章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存在“‘罪名从简’原则的事实否定”和“‘标准统一’原则适用的矛盾”等问题 ,并提出了作者的理论模型设计。 相似文献
634.
邓万飞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15(5):39-40
新《刑法》第277条的规定及该条规定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郾两高司法解释对该条确定的罪名不当,应确定为四个罪名,即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罪,阻碍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罪、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罪和阻碍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罪;2郾该条第4款在刑法理论及逻辑上存在矛盾,应将阻碍安全工作任务罪与拒绝履行国家安全义务罪分列。另外,新《刑法》第242条的规定纯属多余,应予删去。 相似文献
635.
理论上和实务中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从文义解释、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立法精神和规范目的、“犯罪行为说”的弊端以及“罪名说”能满足实践需要四个方面能够证明:“罪名说”的观点是正确的。应该站在成文刑法的特点和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上去理解现实存在的值得科处刑罚却不能解释进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去的行为。 相似文献
636.
637.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17,(4):134-140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增设意在严密腐败犯罪刑事法网,但该罪的认定却不无与行贿罪相混淆的可能,将应认定为行贿罪的行为认定为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会导致对行贿人的放纵,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也有可能沦为行贿罪的兜底罪名。因此,需要剖析两罪混淆的衍生机理,寻求避免混淆发生的解决方案,从而确保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在腐败犯罪惩处上的正面效用。 相似文献
638.
对证据犯罪罪名体系进行域外考察,可以借鉴域外立法的先进之处,弥补我国立法的不足。通过对我国现行证据犯罪罪名体系立法沿革的考察,可以发现现行立法在罪名设置标准、犯罪圈划定等方面存在不科学之处,在此基础上对域外证据犯罪罪名体系予以立法考察,分析域外立法的可借鉴之处,从而在罪名设置标准、犯罪圈的划定、减免刑罚等方面启示我国证据犯罪立法。 相似文献
639.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6):82-88
高艳东教授提出的量刑与定罪互动论试图解决立法与理论缺陷带来的量刑过重问题,解决的办法就是变换罪名。之所以可以变换罪名是因为:其一,罪名标准具有随意性,追求精确定罪乃作茧自缚;其二,量刑才是刑法重心,定罪应为量刑公正而让路。事实上,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立法与理论缺陷带来的量刑过重问题,也不存在罪名标准具有随意性的问题,只不过是高艳东教授没有全面恰当解释刑法而已。同时,刑法的公正包括定罪和量刑公正,二者缺一不可。即通过刑法解释可以解决高艳东教授所担心问题,量刑与定罪互动论没有存在的必要。 相似文献
640.
王锐园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4,(4)
涉毒行为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呈现出了新的发展趋势和演变类型,网络空间中的涉毒行为具有跨地域、隐蔽以及危害大的特点,一些新型的网络涉毒行为虽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但因为缺少相关法律法规而无法进行评价。为此应及时出台针对性的司法解释,并通过增设罪名、扩张解释、罪名扩容等手段将网络聚众吸毒、开设网络吸毒室、网络传授制毒方法等行为纳入到法律制裁体系之中,实现对网络涉毒行为的全面、合法整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