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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金融活动已成为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核心。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 ,金融创新日新月异 ,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使金融市场在短期内发生了令人眼花缭乱的变化 ,在带来巨大利润的同时 ,也增加了金融风险 ,对法律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都在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 ,探索建立更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 ,以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  相似文献   
732.
张燕  邹维 《桂海论丛》2009,25(4):62-65
农村民间金融是对正规金融供给不足的一种补充,我国农村地区资金供给严重不足,农村民间金融得到了较快发展.但是由于农村民间金融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监管之外,容易增加金融风险,我们必须充分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性,使之在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将其纳入法律的规制范围中.通过考察台湾地区农村民间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大陆农村民间金融法律监管进行对比与分析,从而为我国大陆的农村民间金融监管提供一定的经验与借鉴.  相似文献   
733.
杨松 《法学评论》2022,(6):83-95
地方金融监管是国家金融监管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央地分权下地方金融监管,与财政事权功能不契合,将金融发展权与监管权置于同一权力结构中,加剧金融资源区域配置扭曲,引发监管竞次、监管套利及监管俘获,不断出现地方金融风险。2017年以后以金稳委成立为标志的新金融监管体制强化了金融监管的中央事权属性和地方属地责任,为加强地方金融风险治理提供新思路。以属地责任为归属,制定全国统一地方金融监管法,加强跨区域的协作机制建设,以金融治理理念推进功能性适应性监管,以监管机构独立性建设实现发展权与监管权实质分离,引进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实现央地金融监管的互恰与协同。  相似文献   
734.
自2009年我国正式加入巴塞尔委员会以来,监管部门紧跟巴塞尔协议监管规则发布及后续的修订和补充,出台了一系列国内监管标准,推动了巴塞尔Ⅲ在国内的逐步落地与实施。在推进巴塞尔协议中国实施的过程中,银行业对于巴塞尔协议中风险管理理念的认同,将资本约束体现到银行业务条线中的体系已经逐渐建立。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发展是一个持续追踪完善的动态过程,更是各国监管当局在国际监管规则制定中的多重博弈的结果,我国在巴塞尔Ⅲ最终方案实施的背景下,也需要在巴塞尔Ⅲ监管理念和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不断地调整和思考,以更好地适应国际监管规则,应对国际金融监管新发展趋势及变化。  相似文献   
735.
数字金融迅速崛起在推动金融行业创新、发展和变革的同时,人机协同、技术迭代与架构异化给金融监管带来了颠覆性挑战。现行机构监管模式难以有效因应数字金融业态复杂化嵌套属性及交易架构异化问题,需要实现向功能监管的转型,并辅之以穿透式监管、嵌入式监管和行为监管。数字金融创新与安全的动态衡平需要功能监管的精准化实施,应当在坚持类型化思维基础上厘定数字金融监管的法律尺度,同时以法律数智化重构数字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为功能监管的精准化实施奠定法律基础。而依托监管科技的“技”“法”协同机制,是数字金融功能监管精准化实施的有力保障。  相似文献   
736.
李诗洋 《新视野》2023,(3):45-52
防范金融风险是保障金融稳定的重大课题。随着近几年地方金融组织形态的不断发展,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已经成为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实践来看,我国地方金融监管体制仍处于探索阶段,央地之间、部门之间均缺乏畅通有效的协调监管机制,同时由于各地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管界定不清,无法做到对风险的高效预警防范。探究如何优化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须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目的,从中央与地方、金融部门和非金融部门两个方面的协调配合入手,畅通协调机制、构建联合监管执法体系、促进金融组织自身防控、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737.
穿透式金融监管是一种"透过现象看本质"的监管方法。它植根于金融监管中的功能监管理论和行为监管理论,并大量存在于我国金融监管规则和执法中。穿透式方法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的运用,是和金融监管政策紧密相连的。在严监管时期,金融监管政策收紧,金融审判会受到政策导向的影响,较多运用穿透式方法,刺探交易背后的真实目的,突破外观主义的法律关系,从把握交易关系的实质出发进行定性,以确保金融监管规则目标的实现;在弱监管时期,金融监管政策松化,法院在法律关系的判断上具有更高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更加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通过登记公示的内容从外观判断法律关系的性质,较少进行实质穿透。文章认为由于穿透式方法会破坏司法裁判的可预测性和法律的稳定性、过度限制交易自由和意思自治,法院应当在金融审判中谨慎使用穿透式方法。  相似文献   
738.
靳文辉 《法学》2023,(4):133-146
金融监管法的体系化建构对于保障金融监管的连贯性、一致性、条理性和稳定性至为关键。当下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因体系化不足导致的立法碎片化现象客观存在,监管法实施中的波动现象时有发生。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监管法数量急剧增加、制度规模不断扩大、规范内容日益庞杂的现实使得金融监管法的体系化建构尤为迫切。金融监管法应以金融安全原则、金融公平原则和金融效率原则为内容及序位来构建内在体系所要求的价值系统,以监管行为为“规定功能”的法概念,以预防行为、预警行为和处置行为为内容来构建外在体系所要求的规则系统。实践中,对金融监管法的融贯性和开放性的保障,对“原则—规则”模式的落实,是金融监管法体系化功能展开的具体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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