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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随着中缅两国友好关系的稳步发展,两国公共卫生安全合作不断深化.新冠肺炎危机爆发以来,中缅积极开展抗疫合作,深化了两国政府和人民对中缅命运共同体的认同,也为两国推进公共卫生安全合作带来新机遇.除了双边合作外,中缅还在中国-东盟、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和澜湄合作等区域性合作机制下积极寻求联合抗疫等公共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并利用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平台参与全球卫生治理,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是,缅甸脆弱的公共卫生体系,中缅边境地区严峻的非传统安全问题,以及缅甸不稳定的社会基础等因素对中缅深化公共卫生安全合作构成了巨大挑战.为此,中国应利用后疫情时代公共卫生安全领域的合作机遇,深入了解缅甸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和民众卫生健康的实际需求,进一步拓展双方的合作空间,为中缅公共卫生安全合作创造有利环境.概而言之,中缅应围绕加强信息共享,推进中缅应对传染病联防联控体系常态化建设;注重能力建设,利用多边平台增强缅甸的公共卫生治理能力;加强健康教育,联合开展公共卫生人才培养计划;利用传统优势,充分激发中缅传统医药合作潜能;鼓励多方参与,有效发挥非政府组织在卫生合作中的作用等方面共同努力,从而进一步推动中缅命运共同体建设. 相似文献
132.
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之检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孙丽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1):102-1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其所作的解释确立了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笔者认为,这一制度与传统意义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相比有很大不同,由此将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本文拟对我国的这一制度与传统意义上的代位权制度作一比较,指出这一制度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完善该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33.
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危险犯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近几年来各类重大责任事故频发,使得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研究成为关注的焦点。通过对国内外重大责任事故罪危害结果样态差异的比较研究,结合过失危险行为应否犯罪化的论证,建议在我国刑法中增设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危险犯。增设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危险犯,应当研究解决危险结果的认定、危险结果的范围、危险结果的危险构成等具体问题。 相似文献
134.
量刑基准存在于司法语境中,是法官观念中的内容,转化为现实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以文字的方式将量刑基准规范化的做法没有现实可能性。可以培养法官对量刑基准的认同感,但不能企图将法官意识中的量刑基准统一化。 相似文献
135.
王瑞丰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5(5):107-109
警务督察制度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但从该制度的运行实践来看,尚存在诸多问题。为更好地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加强对警察的执法监督工作,应尽快完善警务督察制度。 相似文献
136.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交通安全法第76条所确立的危险责任只施加在那些其所从事的危险通常已由法律精确定义了的具体特定人身上,即机动车的保有人,对其他并非机动车保有人的驾驶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机动车保有人的确定应当采取运行支配说与运行利益说二元标准,某人是否属于机动车的保有人,要从其是否对该机动车的运行于事实上处于支配管理的地位以及是否从该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这两个方面加以判断。 相似文献
137.
论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追诉机关在初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其羁押时,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这是受刑事追究者获得告知的权利,也是刑事追诉机关的告知义务.现代人权保障制度的发展,不仅要求侦查、检察机关履行告知义务,而且应当依法允许犯罪嫌疑人行使其诉讼权利,并为其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以侦查阶段的初次讯问为对象,对告知义务进行考查,比较美英加法德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刑事诉讼法对初次讯问时的告知义务的规定,剖析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所在,进而对完善我国侦查阶段初次讯问时的告知义务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38.
游劝荣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14(5):77-80
守法是法律实施的首要环节,守法程度对国家立法与法律实施有着重要的说明意义.守法行为中的成本支出决定着组织和个人在是否守法问题上的行为选择.从成本支出的视角看,如果把守法看作一项法律义务和法律行为,根据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其中存在着相应的国家义务.立法和相关的制度设计、乃至组织执法过程中,应当充分关注守法与守法成本之间的"反比例关系",通过降低守法成本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推动法治进程. 相似文献
139.
法治化城市的内涵及其与现代化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庞凌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6,8(1):45-49,54
法治化城市建设是落实我依法治国方略的举措;法治化城市的价值意蕴与法治国家具有一致性,其本身就是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法治化城市建设是因地制宜推进法治国建设有力举措,也为国家法治建设提供经验和参考。法治化城市是法治在地域范围内的具体体现,它是以国家宪法、法律为基础,以保障人权为目的,以制约权力为重点的,适合地方城市实际的治理模式和状态,它通过规范的地方权力运作和普遍的守法意识,实现城市政治文明、经济建设、文化事业、社会秩序、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全面协调发展。因此,没有法治的城市也不能称之为现代化的城市。法治化城市是城市经济现代化的动力所在,城市政治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城市文化现代化的制度基础,有利于促成人的现代化。 相似文献
140.
邱志勇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1(2):55-57
城市社区侵财型案件呈现出多发态势,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一个突出问题。导致此类案件多发的原因主要包括社会原因、群众自身防范能力不足以及公安机关在实施社区警务战略方面存在着一定问题等。公安机关只有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转变打防观念、创新警务模式等措施,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区侵财型案件的发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