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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法律程序是法律制度的实践基础,在结构上可以区分为程序规则、程序行为两个组成部分。程序行为是法定的要式行为,程序规则是不同于实体法律规则的构成性规则。程序保障,或说权利的程序保障,是现代法律程序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法律程序有别于前现代法律程序的标志。正是程序保障原则赋予了现代法律程序独立于实体法律而存在的制度空间。 相似文献
132.
论构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京建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6,8(4):61-64
非法证据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规定的享有调查取证权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或者程序,以违法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非法取得的证据,主要包括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非法收集的物证、书证,非法取得的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对非法方式获取的言词证据和物证的排除规则均有不同规定,这与各国的文化传统、社会犯罪状况、刑事政策以及刑事诉讼目的密切相关。我国刑事法律中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尚未建立,必须建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绝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原则排除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 相似文献
133.
宪法基本权利确立了一套客观价值秩序,既适用于国家与人民,也拘束私法关系,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标准之一。由于宪法时下还不能作为判断法律行为无效的直接依据,应当将侵害基本权利的法律行为无效事由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与违背公序良俗都是法律行为无效的判断事由,基本权利透过公序良俗即可单独否定法律行为效力。最高法院1988年工伤概不负责案的《批复》将基本权利既视为法律又视为公序良俗,以此否定法律行为效力,在方法上欠为妥当,应予检讨。 相似文献
134.
明清时期,无论是像欠债还钱和杀人偿命这样的天理,还是像找价和蹊田夺牛这样的普通规则,都体现出利益平衡的共有原则。利益平衡的原则不仅能够将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沟通,而且还显示出细故案的处理原则与命盗案并无二致,不同种类的规则在利益平衡的共有原则之下得以统一。因此,以往研究中对中国古代法规则性因素的忽视和否定两种倾向都应该加以修正。 相似文献
135.
中国区际刑事管辖冲突具有不涉外性、多元法系之间、单一制国家内平等法域间的特点和简单的跨境犯罪、复杂的跨境犯罪、特殊的跨境犯罪三类。"一国两制"原则和合理、有效地惩治防范犯罪原则应成为解决三地刑事管辖冲突的基本原则。排斥我国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的适用以及对简单和复杂的跨境犯罪、互派人员的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有关国防和外交的犯罪、有关港澳居民涉外的犯罪、有关港澳居民在国外实施国际犯罪后逃回国内的管辖等,均是解决协调刑事司法冲突具体原则。 相似文献
136.
疑罪是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必然遭遇且无法绕开的实然性难题。刑事诉讼立法抑或刑事司法或显或隐地借助于从无来摆脱其困境。疑罪从无作为一项诉讼原则被我国理论所倚重,理论上不仅将其视为国外司法活动的惯常做法,在叙事上也将其与证据不足相等同,甚至还将其功能扩展到作为根治冤假错案的惟一途径。坚持疑罪从的无国家存在冤假错案的现实,与我国理论对其功能表达形成相当的反差,特别我国司法实践未遵从理论指导的现实样态,又使得人们对理论阐述衍生迷思并陷入困惑。实质上,疑罪从无是一种分配错误的裁判规则,是法官认定事实时存疑且心证无法形成情形下选择配置错误的一种方式,其本身不是减少错案的防范性规范,在证据理论层面不同于证据不足,理论也不宜作为纠正冤案的基本惟一准则。一般而言,对于有罪与无罪均有证据证明而难分伯仲时,疑罪应当从无;对于达到证明标准或者辩方自愿认罪而法官心证仍未形成,且对有罪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此种情形下的疑罪也可以从轻。 相似文献
137.
《鹿特丹规则》以调整“海运+其他”运输方式的模式扩大了海运公约所调整的运输合同的适用范围,使其能够适用于包含海上运输的多式联运合同关系,但其毕竟不是国际多式联运公约,因而证明其适用于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及其适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138.
在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融合过程中,我国逐步引进了薪酬保密制度。囿于司法实践对密薪
制法律性质认定不一及企业运用该制度过于笼统,因违反该制度而遭解雇的纠纷逐年增多,法院针对密薪制下
解雇合法性判断也分歧较大。本研究借助 20 个典型案例界定了密薪制法律性质,并认为针对密薪制下解雇合法
性判断,美国采用“三步分析法”,而基于实情和现有法律制度,我国宜采取“两步走”方案:密薪制内容与
制定程序均合法的,方可作为确定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否则制度本身违法,基于制度内容作出的解
雇决定亦违法;解雇决定应与劳动者违规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符合“比例原则”,否则亦违法。 相似文献
139.
田芳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4,(2):279-297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是,警察在调查取证时,如果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免于非法搜查)、第五修正案(不得自证其罪)以及第六修正案(获得律师帮助)所保障的宪法基本权利,获得的证据将不会被法院所采用。美国法院还进一步创设了“毒树之果”、“米兰达规则”以及相应限制规则,实现了对该规则的双向规制。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成文法形式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立法层面来看,我国并没有完全吸收其宪法基本权利的保障内涵;从适用层面来看,我国法院适用得当,但是说理不足,使该规则并不具有法定可预期性。加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宪法理论研究是更好实施该规则的前提。 相似文献
140.
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强制性,是影响《鹿特丹规则》最终生效的关键性问题。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概念长期被混淆,而《鹿特丹规则》的新规定,可能会引发新一轮的法律冲突。由于未能很好地解决与国内法衔接的问题,《鹿特丹规则》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强制性的规定,可能成为最终影响中国接受该公约的重要因素之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