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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论国际法在WTO体制中的作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国际法中的WTO规则以及国际法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作用都是我们急待研究的问题。WTO规则是国际法一般规则的一部分。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体制中具有核心作用的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不仅仅是适用WTO规则 ,而且还会涉及适用国际法的其它一般规则 ,如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国际劳工法等。也就是说 ,WTO的内涵及外延已经超出了经济和贸易的范畴。中国加入WTO就意味着接受国际司法管辖。 相似文献
202.
首先就现有公约对扣船法院行使实体管辖权制约的规则进行评述,然后对《鹿特丹规则》第70条进行全面详尽的解读,并在此基础上,分析该条款确立的规则对中国的影响。 相似文献
203.
联合国大会2008年12月通过的《鹿特丹规则》引入了全新的主体制度,即履约方制度。在面对困扰中国海事司法实践已久的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问题时,有学者认为履约方制度恰能解决该问题;在当前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的背景下,海商法学界也出现了呼吁将履约方制度引入《海商法》的观点。但是,履约方制度并不能解决港口经营人的全部问题,解决《海商法》现有问题也并非只能依赖履约方制度的引入。 相似文献
204.
联合国新通过的《鹿特丹规则》,在内容上有很大变化,引入了不少新的概念,创设了一些新的制度,是一部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及多式联运的世纪公约。我国应推动该公约尽早生效,并适时地加入公约,以促进我国航运业和国际贸易的发展。 相似文献
205.
作为海上货物运输法公约,《鹿特丹规则》重视国际货物买卖赖以实现的海上货物运输领域产生的利益冲突问题,并创设相应新制度以试图加以解决。通过对《鹿特丹规则》若干规定加以简要评述,认为《鹿特丹规则》对中国外贸既有积极的作用,也有不利的影响,这似乎是其平衡利益和寻求统一的必然结果。在对公约进行批判性研究基础上完善中国国内立法,为更好维护中国航运和贸易利益方根本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是十分重要的。 相似文献
206.
《鹿特丹规则》视角内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之解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以《鹿特丹规则》为视角,分析新型的制度建构对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传承,并在新公约的语境下对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进行初步解析,指出在未来的海上运输法研究领域,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仍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相似文献
207.
本文通过对<东盟多式联运框架协议>的详细剖析,并和中国的海运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得出结论:<东盟多式联运框架协议>是东盟国家发展"门到门"运输的法律依据,与中国一样,在<鹿特丹规则>已经颁布的背景下,东盟国家应研究、吸收和借鉴<鹿特丹规则>,对"门到门"运输的法律规定进行立法修订,从而达到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海运立法趋同性,为自由贸易区内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交通保障. 相似文献
208.
《鹿特丹规则》的中国立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鹿特丹规则》试图在与海运相关的国际运输领域确立一套统一的规范,该规范在形式上采取国际条约的方式,在内容上则进行了制度创新,重新配置了承运人和货方的权利和义务。结合当今国际社会多层次主体、多元治理模式的发展趋势,对《鹿特丹规则》所采取的规范形式进行考量。着眼中国的航运大国和贸易大国的现实,指出中国对船货双方都有重大的关切,分析中国在《鹿特丹规则》语境下的利益取向,并不能得出船方或货方的利益即是中国的利益界定基础,采用这一规则对于中国可能并不意味着"帕累托改进"。根据《鹿特丹规则》相关规定,暂不加入《鹿特丹规则》并不意味着中国被拒于该体系之外。中国作为全面参与《鹿特丹规则》确立的国家,可以通过签署的方式表达中国对国际货运规范制定的肯定态度和决定意义,以进一步发挥中国在国际立法中的引领作用。 相似文献
209.
是否加入《鹿特丹规则》是中国政府与学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利益平衡为线索,阐释利益平衡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发展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及在《鹿特丹规则》制度设计中的具体体现,分析《鹿特丹规则》所作出的制度变革与制度创新对中国利益相关方的影响以及中国立场的确立。 相似文献
210.
不论中国政府对《鹿特丹规则》持何种态度,该公约已经联合国大会通过是不争的事实,其被适用于国际海运市场亦是必然。因此,中国的海商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应当积极地对《鹿特丹规则》进行研究,制定应对策略,以便在《鹿特丹规则》生效适用的将来,为中国海运业以及相关行业参与国际海运活动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以此为目的,研究该公约有关海运主体类型的创新和变化对国际海运市场的影响,从海上保险的主体构成、保险利益原则的建设、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则体系的完善等角度入手,讨论中国海上保险的制度完善,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之海上保险合同部分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