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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中疫学因果关系理论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科学法则为基础的传统因果关系理论无法解决环境犯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有必要借鉴疫学因果关系理论来分析认定。疫学因果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推定的事实因果关系,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对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有必要在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过程中引入疫学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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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认定共同犯罪的传统方法,存在不区分不法与责任、不区分正犯与狭义的共犯、不分别考察参与人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的因果性等三个特点,这种认定方法导致难以解决诸多复杂案件。认定共同犯罪应当采取相反的方法:其一,共同犯罪的特殊性仅在于不法层面,应当以不法为重心认定共同犯罪;至于其中的责任判断,则与单个人犯罪的责任判断没有区别。其二,正犯是构成要件实现过程中的核心人物,应当以正犯为中心认定共犯;当正犯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 (包括危险)时,只要参与人的行为对该结果做出了贡献,就属于不法层面的共犯。其三,只有当参与人的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时,才承担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故共同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因果性为核心。完全没有必要提出和回答"共同犯罪犯的是什么罪"之类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可以淡化"共同犯罪"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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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研究,需要借助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并重新审视内幕交易的行为本质。投资者因内幕交易而致权益被侵害是完全被动的,"比较优势论"有助于实现对内幕交易行为及其侵权责任的整体认知。内幕交易侵害其交易对手——"善意同时反向交易者"之"以信息对称为核心的公平交易法益",而非投资者的"知情法益"。内幕交易行为提升了投资者亏损发生的客观可能性,二者之间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联。依托以原因力、有责性、公平性等若干要素为中心的理论与价值判断体系,并贯彻侵权法之填补及预防损害的补偿性功能,经论证可知内幕交易侵权行为引致的损失限定为对手"交易损失的一半",但应以相当于内幕交易人非法获利(包括所获收益或避免的损失)的投资者损失额为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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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关系"是对应着"因果关系"而提出来的。行为与某种损害结果构成"条件关系"需要具备主客观两个方面的条件:客观上行为人没有实际预见,主观上行为人没有掌控某种损害结果的意志自由。"条件关系"的构成条件反面地说明着"因果关系"的构成条件,故"条件关系"的引入是对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一种深化。"条件关系"能够"阻却"结果犯或结果加重犯的成立,即"阻却"刑事责任的形成或升级,从而成为刑事责任的一种分析工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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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犯罪推定原则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传统的罪过责任原则和相当因果关系论已经很难对环境污染犯罪的罪过和因果关系作出合理解释,应当确立环境污染犯罪的过错推定原则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实行证明责任转换,由被告人承担部分举证责任。此外,对两项推定原则的具体运用应建立相应的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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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幕交易中,内幕人的交易行为和公司内部信息不公开实际上有不同的受害者。内幕交易行为和投资者损失之间通常没有因果关系,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主要来自市场信息风险。如果法律在技术上允许因果关系推定以便利民事诉讼,就应当限制内幕交易人的赔偿责任,没有理由将投资者的市场决策风险转嫁给事后被发现的内幕交易者。受调查能力等限制,民事诉讼在协助执法、威慑内幕交易方面的功能是极其有限的。通过不同方式加强公共尤其是行政执法是更有效率的政策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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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有关因果关系的一般理论有助于从总体上理解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性质与特征,却很难将其直接适用于对特定侵权类型的因果关系判断.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对司法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特定类型的环境侵权因果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却未受到我国理论界的重视.将疫学型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分为一般因与特定因,不但可以从理论上更为清晰地界定此类侵权因果关系的特征,还可以为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提供参考框架.证明一般因存在与否的关键证据为流行病学证据,而证明特定因存在与否的证据则包括暴露学、临床医学、病理学等科学证据以及其他的一般证据.在对科学证据进行司法审查的基础上,结合其他证据和具体案情对因果关系作出司法判断,才有可能对疫学型环境侵权案件作出合理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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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6条引入了源自德国判例的交往安全义务。但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真正困难在于不作为或间接侵权的结构性特征所带来的因果关系难题。引入安全保障义务对解决这一难题的意义在于,如果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正是防止处于其保护范围内的人遭受第三人的侵害,或者防止处于其控制范围内的第三人侵害他人,那么认定义务人违反了此义务就可化解因果关系难题,但其意义也仅限于此。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14条对于第三人行为介入的各种情况欠缺考虑与准备,存在过度抽象之嫌,且一般性地否定了间接致害侵权存在的空间,将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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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因果关系与结果避免可能性是客观归责领域里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前者不影响归责;后者是否影响归责,要根据“合义务替代行为”的思考方法来确定。只有在遵守义务能避免结果时,才能归责给违反义务的行为人;当遵守义务也不能避免结果时,义务违反与结果之间欠缺内在关联,应排除归责;当结果避免的可能性不确定时,应根据罪疑唯轻原则对行为人做有利认定,视为义务违反关联性欠缺,从而排除归责。客观归责理论的方法论意义,不是条件说或相当因果关系说能够代替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