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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涉外继承案件专属管辖考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涉外继承案件是否属于专属管辖范围,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答案似乎是肯定的,但理论上存有相当大的争议,且实践中,这样的理解也难以变成实际操作。纵观大陆法系德日法等国家立法,将涉外继承案件列入专属管辖范围实属罕见。就国内层面而言,专属管辖可以从法院职能角度和案件特殊性角度进行广义理解,但在国际层面,尤其涉及司法裁决域外承认与执行问题的时候,专属管辖范围的限制就尤为重要;因此,有关不动产物权、法人清算或破产、知识产权诉讼等专属某国法院管辖的观点和做法,日益成为各国普遍认可的事实。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更应审视我国现有规定,从而为涉外继承寻找出合理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2.
论地方专属立法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确定地方的专属立法权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而且能够发挥保护或限制地方立法权、发扬地方立法积极性的重要作用。具体确立上,应采取事务"影响范围"和"重要程度"相结合的标准,并以"地方性事务"为起点,界定"地方性事务"的可能范围。  相似文献   
13.
袁发强 《法学研究》2015,(3):194-207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然规定了航行自由制度,但未解决军事航行活动与沿海国国防军事安全之间的冲突问题。这种冲突的化解需要借助于其他国际法律制度,特别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制度。我国既有维护海洋主权的客观要求,又在海外具有越来越多战略利益,因而需要从总体战略上考虑对待航行自由的法律态度。为应对其他国家可能以维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为由,对航行活动进行单方面、不恰当的限制,我国还应积极倡导宽松的航行自由制度,充分运用该制度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为国家开展保障海上丝绸之路和能源通道安全的海外行动提供法律支撑。  相似文献   
14.
论著作权的法律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睿 《政法学刊》2008,25(3):98-100
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所产生的权利,它所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与同属于民事权利的物权、债权相比,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征。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对于促进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繁荣祖国的科学文化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业主所享有的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三项权利所组成的一种复合性权利。我国《物权法》的颁布标志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我国的正式确立,未来我国应制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16.
复合扩增9个STR位点在亲子鉴定中的应用评估   总被引:10,自引:4,他引:6  
Liu Y 《法医学杂志》2000,16(4):216-218
在法医学亲子鉴定中应用复合扩增及四色荧光自动分析技术检测 Profiler plusTM9个 STR位点,一次性获得的信息量大,累计非父排除率达 0.9999。应用于 268例亲子鉴定的结果表明, 9个具有高度多态性 STR基因座的联合检测,能使三联体亲子鉴定的排除结论明确无误。对不排除案例,其 RCP值均可达国际认定标准。对二联体亲子鉴定一般需增加 CofilerTM试剂盒 4个 STR位点检测。  相似文献   
17.
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作为国际范围内统一民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重要成果,建立了“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的管辖权模式,采用了新的“国际性案件”划分标准,鼓励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针对被请求国承认和执行惩罚性赔偿判决问题达成了妥协,为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特别是《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具有重大启示。  相似文献   
18.
万毅 《法律科学》2010,(4):142-153
对于诱惑侦查而言,“机会引诱”因本为合法之侦查取证行为,故其所获证据当为合法,可作为法庭审判定案之根据;但“犯意引诱”作为一种违法侦查行为,一旦成立,则应当排除其所获之全案证据。违法诱惑侦查,系国家制造犯罪,已经逾越侦查犯罪之必要程度、违反宪法对于基本人权之保障、对于公共利益之维护并无意义,因其在性质上已经属于极端严重的违法侦查行为,因此,对于违法诱惑侦查所获之证据,无论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均应一律排除。如果被告在审判中提出其遭受侦查机关违法诱惑侦查的抗辩时,类似于被告提出其遭受警方刑讯逼供的抗辩,应由检察官承担证明该阻却犯罪成立事由不存在的举证责任,且由于该事实为直接影响被告罪责之实体事实,因此,举证时应当适用严格证明法则,并应证明至排除合理怀疑(高度盖然性)的程度。  相似文献   
19.
聂鑫 《法律科学》2007,25(1):158-164
盐政制度是古代中国重要的财政制度,盐政收入是古代中国政府重要的财政来源,盐政之弊几乎贯穿了整个中国盐政史,关于盐政的批评从汉武帝以来从未停息,尽管在政治现实上政府的财政需要压倒了批评之声.中国盐政制度化于汉武帝时期,经过两汉六朝的反复,隋唐五代的探索,最终定型于宋元明清.重审中国盐政制度变迁的历程,我们很难认为制度在进步,盐政之弊始终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盐铁论终成空论.  相似文献   
20.
王妍 《河北法学》2005,23(5):49-52
企业对其名称是享有名称权还是名称专用权,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有所不一,《民法通则》规定企业享有名称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企业享有名称专用权,理论界对这一问题也有不同的认识。从理论上和实际操作的可能性上分析,企业应享有名称权,而不是名称专用权。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营活动已经打破了地域的限制,同时,经营范围问题也在被逐渐淡化,这样,现行企业名称制度中决定其专用权范围的因素所剩无几,甚至荡然无存。对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也应采取国际通行的做法,通过防止混淆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等保护企业名称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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