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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人权保护研究——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自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通过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始进入国际法领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人权保护得以形成。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人权保护在人权评判标准的确立和保护机制的完善上还面临较大的困境。这些困境制约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人权保护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既有必要从理论上解决国际人权标准的分歧,采用一种以尊重文化多样性为基础的人权评判标准,也有必要从制度上完善国际人权保护的运行机制,建立对话协商和动态审查机制,采用“对情况作恰度评估”原则,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人权保护摆脱困境、获得长足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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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保护制度是非物质传统资源保护体系的重要且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所不可替代的。商标权对非物质传统资源的保护比较直接有效,虽然也有其局限性,但通过驰名商标、证明商标等积极保护措施以及防御性保护措施,确实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在商标法中增加有关非物质传统资源的规定也是完善我国商标权制度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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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性质问题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刘锡诚 《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6,6(1):31-37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行动其理论准备严重不足。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民族民间文化是民族文化之根,它自身包含着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要保持中华文化的独特性,弘扬中华文化的优良传统,重要的是弘扬中华文化精神。在民间文化中蕴含着或洋溢着强烈的“生生不息”和“自强不息”的意识,这正是中华民族的文化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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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录"制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制度与措施之一。目前,我国已正式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各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也正在建立之中。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制度仅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尚未成为社会各群体普遍的制度要求。在实践中,"名录"背后隐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申遗"甚至变成了地方政府的"寻租"行为。这种经济理性只有转变为文化自觉,名录制度才能真正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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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使知识产权制度成为国家经济政策的一部分.面对全球化的挑战,知识产权制度应当以提升国家创新能力为目标,为更好的实现人权创造基础.知识产权的国家责任体现在两个方面:坚持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以及创造性地保护我国的优势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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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护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执法机制存在的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对各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了较大的冲击,我国许多民间文化艺术形式正面临着割裂消失、甚至被异化的危险境地;中国传统的口头、形体和其他种类的艺术形式,譬如刺绣、印染、剪纸、雕刻、中医药、针灸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发展和保护都面临困境。我国正式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应当加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执法机制,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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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雯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8(3):26-34,48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利用计算机非法获取虚拟财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日益凸显。虚拟财产是一种电磁数据存储的网络信息,且需要借助于计算机或其他智能设备,以图像、声音等方式被感知,不具有实体的形态,然而其具备作为物存在的特定性和独立性,故虚拟财产是一种无体物。虚拟财产能否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应当从法秩序统一的立场出发,寻求民事法律的规定。因虚拟财产具有价值且为无体物,将其解释为《物权法》的权利客体没有超出法条语词可能的含义。我国财产犯罪的对象——财物的范围包含了无体物,故物权性质的虚拟财产能够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对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分类,类型化地讨论有助于更好地保护虚拟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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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内含精神与财产双重利益。对人格上财产利益的保护是人性自主的必然结果,且不论人之生死,人格上之财产利益皆应受保护。生者人格上财产利益保护应采用德国法上一元论的人格权保护模式,而死者人格上财产利益保护则应参照美国法上的公开权模式。利用死者生前之人格特征获利的权利乃一种无形财产权,归属于死者之继承人。继承人行使此项权利需按照死者明知或可推知的意思进行,权利行使期限宜为50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