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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一般都规定了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间投资争端的解决方式,尤其是晚近我国所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多数允许投资者将争端提交国际仲裁。但是,在目前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背景下,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我国有义务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采取相应的环境规制措施,这些环境规制措施可能会损害或影响到外国投资者在我国的利益。根据双边投资协定,外国投资者可能会将这些争端提交国际仲裁,我国有可能被国际仲裁庭裁定为此对外国投资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面对新形势,我国必须重新审视双边投资协定中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争端解决方式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52.
为了消除国际贸易中不合理、不必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TBT与SPS协定应运而生。WTO在鼓励成员方采纳国际标准,或是在科学根据的前提之下制定高于国际标准的同时,WTO/TBT、SPS协议对各国技术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采取了一系列约束性规定。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完善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对于我国开拓海外市场,促进出口,以及提高国内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利益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必须结合我国国情,在广泛借鉴并认真研究WTO相关规则的基础上,构建我国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 相似文献
53.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的缔结历史表明,长期的协商和谈判并未促成缔约国间就投资一词的含义达成统一意见。同时,由于ICSID仲裁庭的组成依个案而不同,对于投资的界定每个仲裁庭的方法也并不完全相同。根据ICSID仲裁庭过去的判例,仲裁庭主要依据两种方法对投资进行界定。ICSID仲裁庭应当在充分地尊重缔约国因接受ICSID仲裁体制所让渡的主权权利的基础上,严格地解释《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及双边投资保护条约中投资的含义。因此,笔者认为确有必要改进仲裁庭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界定投资的方法。 相似文献
54.
从国际劳工标准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国际劳工标准是指国际劳工组织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标准,国际劳工组织在劳工社会保障方面形成了规范系统的标准.我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理应遵守和执行社会保障国际劳工标准.基于中国的社会现实,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与国际劳工标准存在较大差距.为此,我们要努力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充分发挥社区社会保障的作用,改革户籍制度,完善相关法制,建立和完善对社会保障(保险)基金上的监督机制,加强国际合作 ,主动适应全球化时代中国融入国际社会的新形势. 相似文献
55.
林爱民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2):70-76
国际投资争端往往涉及重大的公共利益,国际投资仲裁度制度的合理设置有助于维持正常的国际经济交往秩序、保障公共利益。但在仲裁实践中,由于国际投资仲裁存在着强调私有财产权的倾向、仲裁程序欠缺透明度、投资者享有争端解决选择权等制度性缺陷,制约着国际投资仲裁对公共利益重要价值追求的实现。应通过缩小仲裁庭的管辖权,规范其审慎解释权,平衡仲裁秘密性与透明性的关系,借鉴"法庭之友"制度建立第三方参与制度,设立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等不同具体制度的改革完善,限制国际投资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公共利益得以有效维护。 相似文献
56.
2008年金融危机的产生与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影子银行的崩溃密不可分。在后危机时代,国际社会金融监管改革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即是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美欧等发达金融体已纷纷采取多种改革办法加强对其监管。以金融稳定理事会为代表的国际组织亦对影子银行监管进行研究,并形成了相关建议。影子银行对金融体系带来的主要威胁是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改革现有金融监管法制的重点也在于此。我国应当积极参与此方面的国际金融法制改革,并适时加强国内的法制建设。 相似文献
57.
利益调整所引发的集体争议行动是市场经济背景下劳资争议的重要型态。基于劳资自治的保障需求,大多市场经济国家(地区)对劳动者集体争议行动这种侵权行为予以有限制的法律保护。我国因加薪所引发的集体停工频发,凸显了法律对集体争议行动失范及其法律秩序重构的必要。借鉴国外立法例,结合国情,我国宜采取消极立法模式,通过特殊的法律责任豁免制度和特殊的劳资利益争议处理程序,以规范劳动者集体争议行动。 相似文献
58.
发达国家认为现有的TRIPS协议,虽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但其在知识产权执法实践方面仍然不完善。所以,欧、美、日等主要发达国家又发起并制定了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协议要求成员国强化打击假冒和盗版行为的力度,建立更高标准、更具体、更强硬的知识产权全球执法框架,并建立一个类似于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机构以外的理事机构。ACTA的签订必将对国际贸易产生重要影响,尤其会给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造成巨大冲击。因此,应认真分析协议可能给我国带来的负面影响,并采取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59.
德国国际私法认为,识别源于对冲突规范所使用之“体系概念”的解释,发生识别冲突的原因在于内、外国实体法存在体系差异,内国实体法体系中存在漏洞,内国实体法和国际私法之间存在体系差异。在识别冲突的解决上,存在法院地说、准据法说和独立识别说等三种主要理论。在德国国际私法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地说占据主导地位,但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也采纳独立识别说,作为法院地说的必要补充。采用独立识别说时,法院一方面要对冲突规范中的体系概念进行广义解释,突破其在内国法律体系中的内涵范围,兼容外国法的相关制度;另一方面要从法律体系、文化背景等方面对外国法制度进行比较法分析,以确定其功能和目的。如果能够确认该外国制度和内国某一体系概念在目的和功能上具有对应性,就可以将该外国制度纳入该概念,从而拓展冲突规范的适用范围,否则就必须发展新的冲突规范加以应对。 相似文献
60.
对于贿赂行为的证明标准,国际投资仲裁庭的倾向是从回避到明确借鉴传统商事仲裁中的"更高证明标准"。然而,国际投资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存在较大的区别。支持国际商事仲裁庭采用"更高证明标准"的传统理由及潜在动机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并不存在。因此,在国际投资仲裁中采用"更高证明标准"的法律依据不足。建议中国在BIT中将贿赂作为不可仲裁的投资争端事项之一加以规定,或者明确规定应采纳的证明标准。如中国作为被申请方参加国际投资仲裁程序,应该主动与仲裁庭讨论关于贿赂的证明标准问题,以争取有利条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