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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民国初年,当时政府特开设清史馆编纂清史。入馆之人大多为深谙传统文化的饱学之士,并非如后人所谓均为"遗老"。虽然相对"五四"新文化人来说,这批人可称为"旧知识人",但其政治态度、法律观念并非完全保守与落后。考察《清史稿.刑法志》的编纂过程及其所体现的在传统法律与西方法律之间的取舍态度即可见一斑。 相似文献
342.
鸦片战争以后,国家处在危亡之际,清政府进行了史无前例的全方位的法律改革,开启了中国法律近代转型的历史航程。由于内忧外患的紧迫形势,变法图强成为第一要务,而对法律自身的发展规律关注不够,清末法律改革进行得非常艰难。由于不是社会内部力量的推动,而是在社会外部力量的冲击下被迫进行的一次改革,造成了法律与传统文化契合的艰难。自从清代法律改革,中国法律近代化、现代化已演绎百余年,直到今天,如何实现中国传统文化与中国法律现代化之间的对接、契合,仍然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重大理论、实践课题。 相似文献
343.
习惯在司法近代化以前不具有作为裁判依据的法源性特征,在司法近代化过程中,习惯被作为本土资源被"发现"和利用,这与固有民法中制定法的缺乏和不足以及近代西方法政思潮中习惯和习惯法观念在近代中国的传播等因素密切相关。与此同时,民初大理院对某些习惯的限制和导正政策,导致习惯在司法领域不仅被"发现"和利用,而且被进一步"现代化",这对地方司法实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相似文献
344.
345.
虽然清代中国缺乏近代西方那种"职业"的法律专家,但是就刑部官员而言,由于他们享有广泛的司法职能,不但占居着司法机构的顶层地位,而且发挥着司法实践的枢纽作用,因此对法律知识也颇为重视。从诗文、传记、墓志等资料中可以发现,清代中国的刑部官员与读律的关系确实非常密切。刑部衙门有着相当浓厚的法律阅读氛围,官员之间商榷法律问题、合作编撰法律书籍之事,亦不乏记载。刑部官员不但具有丰富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法律阅读的态度比较积极,动机也比较正当,甚至还形成了较为有效的阅读方法。总体而言,清代中国的刑部官员保持了对法律阅读的极大热情,也有相当精湛的法律素养。正是这种素养,使刑部官员基本上胜任了他们肩负的修律和司法使命。 相似文献
346.
胡兴东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20(4):42-50
元明清时期我国民间纠纷解决机制是多元的,并且国家在法律上往往承认这些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合法性,使它们成为国家纠纷解决机制的组成部分,进而构建起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这当中国家对属于民间层次上的纠纷解决机制并不是放任不管,而是进行了相应的立法规制。这个时期国家对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规制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对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主体资格的规制;对民间纠纷解决机制能够解决的纠纷范围的规制;对民间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的效力的规制;对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制。通过四个方法的法律规制,把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纠纷解决机制融为一体,构建起多元化下的纠纷解决机制体系。 相似文献
347.
明末清初西湖小说有着浓郁的地域特色,蕴含着丰富的地域文化精神:从生命关爱到人文关怀;热爱生活,对生活环境的爱护与美化,注重对物质生活的享受,同时也追求高雅的精神品位;崇尚才学. 相似文献
348.
季正矩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4,16(1):9-13
纵览中外一些历史王朝的兴亡和世界上一些大党老党的成败,可以看到,人心向背是决定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兴亡的根本性因素。新时期,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和题中之义。 相似文献
349.
刘平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4,(4):24-29
这里的"邪教"概念侧重于明清时期那些与社会、政府相对立而没有明确具体的政治目标的民间教派。邪教教义是邪教组织的信仰核心,其载体就是邪教经卷,形形色色的经卷基本上都借用了现成的文化传播形式,尤其是宝卷。邪教教主一旦拥有经卷,也就拥有了传教权力,而且,其背后都隐藏着强大的经济动因。明清邪教教义的形成,与历史上宗教文化的影响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尤其是受到了历史上弥勒教、白莲宗、摩尼教等异端思想的影响。明清邪教教义主要包括:"三佛应劫"说、"无生老母"信仰、末世思想、叛逆思想、劝善与迷信等内容。 相似文献
350.
元代以后,傣族社会被纳入到中央王朝的政治体系中,随着中央集权的强化和南传上座部佛教的传入,傣族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元代傣族的社会法律规范只是习惯法,至明清时才形成了成文法,其成文法一是体现了内地地主经济因素的影响,二是佛教精神成为其重要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