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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412.
从现代西方三权分立的视角看,清代州县对诉讼的审断是司法行为。然而在中国,当时州县是统管一方的牧民之官,审断诉讼不过是他治理地方职责的一个部分,故其审断行为应看作政务而非司法。县衙不同于现代意义的法院,州县也不同于现代意义的法官。州县的铨选本不侧重法律知识,所针对的社会诉求也更多是伸冤而非维权,故其审断时主要考虑的并不是完成整个审断程序及严格适用律例,而是自主灵活地掌握程序与规则,综合运用情、理、律,以最便捷有效,也最能为当事人接受的方式了结纠纷,从而维护地方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相似文献
413.
宋国华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7(2):62-64
秦汉时期,县道是基层司法机关。当罪犯逃出辖区时需请求协助,请求的对象是其他的县道。如不属同郡,则需通过自己所属之郡转达。 相似文献
414.
谭琪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6):121-126
清代州县强盗防范问题不但对当时社会产生深刻的影响,也对现代基层治安制度的构建有所启示.如何通过对历史文本的发掘,再现清代州县强盗防范制度的构建状况,分析影响制度运行效果的各种变量因素,总结清代地方具体政治制度构建和运作过程中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成为政治制度史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文章系统梳理了现阶段该问题的研究现状与不足,展现出学界对清代州县盗案防范制度研究的学术图景.该制度的研究从简单到系统,呈现出“丰富与匮乏并存”的特点.学界的研究还应在深入发掘制度构建的细节、拓展制度影响因素的理论分析视角、占有历史材料范围等方面进一步深入. 相似文献
415.
在清末立法改革的背景下,《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作为第一部正式明确规定律师制度的草案而备受争议,虽然这部草案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实施,但却成为近代中国律师制度的起点。如何将封建法时代的讼师平稳转化为近代的律师是一个横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交叉领域,也会出现正式的官方制度和非正式的民间制度之间的博弈。该草案关于律师制度的种种规定很大程度上借鉴了日本的经验,但却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以沈家本为代表的立法者和以张之洞为代表的执行者之间围绕此草案产生巨大争议,其背后的实质在于此草案的内容与当时的社会现实之间存在巨大鸿沟。向日本学习立法经验不但需要借鉴它的成果,更重要的是需要了解它的过程和融会理解它的方式。 相似文献
416.
北宋前期,宋廷对吐蕃的招抚发生于宋、夏、蕃三者错综复杂的争夺形势之中。北宋对吐蕃的招抚具有军事、经济、政治综合经制的鲜明特点,"抚而有之"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宋王朝招抚吐蕃所具有的时代与阶级的局限性却规定着宋蕃关系发展的最终走向。 相似文献
417.
明清时期,宗法宗族制度对妇女婚姻生活的消极作用比较大,主要在婚前剥夺女子受教育权利;婚约的缔结主要从宗族利益考虑;婚后生活受到夫权、族权的严格控制;强迫妇女守节等方面有所表现.积极作用主要表现为提倡男婚女嫁轻钱财,重人品;反对索取重聘厚奁,嫌贫易富,操办奢靡,讲求排场等陋俗;严禁溺杀女婴. 相似文献
418.
朱维铮 《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9(4):57-60
明末清初的黄宗羲是位著作宏富、思想深邃的学者.但直至其殁后二百余年,他的思想才在晚清发生实际影响.透过其时人们对黄氏学术的不同评述,可以更深切地了解和认识晚清社会与思想. 相似文献
419.
本文以白描的手法勾勒了清代命案发生后,初次检验的运作情况。从中可以看出,清代的检验运作总体上是严谨的,由于官僚体制、诉讼模式等的不同,其呈现出与今日不同的面相。由于审验合一的特性,清代的检验在命案审理中之地位远较今日重要,检验是理解清代命案诉讼的一把锁匙。 相似文献
420.
回族汉译阿文经典是明末清初在经堂教育兴起后,江南回族中具有学贯回、儒、释、道的学者适应回族社会发展需要而兴起的"以儒诠经"活动,对回族自身发展以及回族宗教文化的提升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可以说是回族形成之后民族意识的第一次觉醒。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