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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基于一起确权诉讼案件,分析船舶优先权的范畴,指出在船舶挂靠经营下,船员工资请求的基础法律关系是雇佣合同,但挂靠的个人和被挂靠的公司对船员工资承担连带责任,该工资请求仍享有船舶优先权;未持有相应证书而上船工作的人,其享有的报酬请求权与船员工资无异,应赋予其船舶优先权;当船舶拍卖款不足以偿付债务时,容易诱发以船员工资为内容的虚假确权诉讼,司法机关应发挥主观能动性,一方面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船员利益,另一方面也要排除虚假诉讼的干扰,保护其他债权人的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52.
中国涉台海事案件类比涉外案件处理。当中国为国际海事公约缔约国时,公约在涉台海事案件中有直接适用之余地。国际海事公约的直接适用以该公约与国内法存在冲突或者国内法缺失相关规定为前提,当公约与国内法规定相一致时,则适用国内法。同时,应区分私法和公法性质的国际海事公约,私法性质的国际海事公约能够直接适用,而公法性质的国际海事公约其直接适用的范围以技术条款为限。当中国为非公约缔约国之时,因国际海事公约的效力及于非缔约国,因此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国际海事公约也可以适用于涉台海事案件。 相似文献
53.
This paper seeks to analyze the deficiencies, underlying flaws, and prospects of the Sino-US military maritime safety consultation mechanism, based on maritime incident prevention theories and typical cases. It also on also offers suggestions on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the Sino-US maritime offers maritime confidence-building mechanism. 相似文献
54.
中国海事法院审判在三十年的实践中促进中国海事海商法律不断发展完善,海事法院公正透明的司法审判不仅为中国航运物流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效保障,而且使中国逐渐成为亚太海事司法中心,赢得了全球的认同和赞誉.提出应进一步提升海事审判“软实力”,为建设海洋强国和经济腾飞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55.
明确界定农村义务教育闲置资产产权是实现闲置教育资源再利用的起点。由于农村义务教育投资结构复杂,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空泛、相互冲突,导致闲置资产产权界定困难。应借鉴国有企业产权界定模式,按照依法界定、分类确权的原则,构建所有权与使用权、处分权分离的农村义务教育闲置资产产权界定体系。 相似文献
56.
吕吉海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10(6):62-65
沿海和海上治安是海洋经济发展战略的基础,而其中人口治安调控又是沿海和海上治安的基础环节。宁波作为沿海重要城市,尤其是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的核心城市,加强海防人口治安调控具有极其典型的意义。宁波海防人口流动性大、数量多、成分复杂程度高。建立符合本区域特点的海防人口治安调控原则,完善治安责任制和海上社区警务制度,加强人口治安的事前、事中、事后调控手段,将对探索维护我国沿海和海上人口的治安提供可借鉴的思路。 相似文献
57.
通过对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和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之间的关系的阐述,结合学术界对该问题的思考,对中国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指出问题的本质在于有关涉案债权性质的审查范围上。建议法院在审查设立责任限制基金时,对涉案债权性质,应只按《海商法》第208条对其"非限制性"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58.
2010年签署2011年批准生效的俄罗斯与挪威关于巴伦支海和北冰洋的海域划界与合作条约,"一揽子"解决了两国长达40年的海洋划界争端及渔业与跨界油气田开发问题,并创设了新的国家实践。条约是综合考量两国北极战略与能源战略及外大陆架问题等诸多方面因素的结果,对两国关系及国际社会都会产生相应影响,并对类似的海洋划界、跨界油气开发及国际合作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59.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众多的国际习惯海洋法实施了法典化,同时也确立了许多新的国际海洋法制度。其中,印度尼西亚对群岛水域制度的形成作出了巨大贡献,进而维护了国家利益,但群岛水域中无害通过权、群岛海道通过权的行使方式还需通过进一步的国家实践予以明晰。印度尼西亚也是和平解决海洋划界争端的积极实践者,已与邻国签署了16个划界协定或条约,其中与澳大利亚的划界最有特色,确立了主权权利、管辖权重叠的区域。背负着“负责任大国形象”的中国,在21世纪应为当代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尽力。 相似文献
60.
内河航运赔偿责任限制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虽然对其必要性和公平性的一直存有争议,但如今已被世界多数内河航运发达国家采纳,并初步呈现区际统一化趋势。以船舶所有权效力的扩张来确定责任主体,以损失和船舶作业直接相关划定限制性债权的范围,以不同种类的船舶分别计算不同的责任限额,是构建完善的内河航运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